最後更新日期: 2024-09-11
對大部分的考生來說,「消防安全設備」是最頭痛的科目,而危險物品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又更是難上加難,除了因為法條很多以外,更主要的原因應該是從來沒看過危物場所的設備(我自己也是)。為了幫助大家對危物場所的設備有多一點的認識,我決定把我蒐集到的資料整理在一起,嘗試寫一些危物設備相關的文章
這個系列的文章主要會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解說、消防危險物品法令解說這2本書的解說。首先我們先從危物場所的種類,如何區分顯著、一般、其他滅火困難開始認識,後面會再慢慢介紹危物場所的幾個滅火設備
危物場所種類
法條規定
設置標準第193條有明訂「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包含下面5項,後面我就簡稱為危物場所: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
- 加油站
- 加氣站
- 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在讀設置標準第4編的內容時,一定要搭配危險物品管理辦法一起看。光是第一項的「危險物品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就包含了下面這麼多個場所
設置標準第193條列的這5項場所你可能會覺得有點熟悉,因為這些場所其實在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第13條也有出現,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跟這些場所的「安全距離」必須要在20公尺以上
延伸閱讀:
安全距離、保留空地、與廠區境界線距離的用意是什麼?它們有什麼差別?
公共危險物品法規太多背不完?看完這篇文章就能知道考試重點都在哪裡
危物場所適用範圍
上面提到的這些危物場所通常不會單獨儲存在,在同一個廠區中大多還會有辦公室、機房等供一般使用的場所。理論上,只要是危物場所,消防設計就要依照設置標準第4編的規定,而其餘一般使用場所則適用第2編、第3編的規定
但危物場所涵蓋的範圍有時候可能會跟一般使用場所的範圍重疊,所以消防署在96年8月31日內授消字第0960824997號解釋令提案8有提到:
一、危險物品場所(設施)設於建築物內部者,應考量整棟建築物或樓層之特性(如樓層數、無開口樓層、總樓地板面積等);設於建築物以外部分者,應以整體安全考量為前提
二、基此,危險物品場所等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建築物專供危物場所使用時比較單純,第4編有規定的就依照第4編的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第4編沒有規定就準用第1-3編的規定
建築物只有一部分供危物場所使用時,危物場所要跟一般使用場所一起檢討。像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會需要整棟或整層檢討,達到應設條件就是整棟或整層都要設,不會分是危物場所或一般使用場所,所以解釋令就規定將危物場所納入一併檢討
而危物場所在建築物外時,只有檢討室外消防栓、消防專用蓄水池才需要把危物場所納入一併檢討。這是因為室外消防栓、消防專用蓄水池都是用來搶救廠區內各項設施的,所以危物場所要在室外消防栓涵蓋的範圍內、消防專用蓄水池的水量也要足夠危物場所發生火災時使用
延伸閱讀:應設 、免設-消防安全設備超級考題(全台唯一內容揭露)
危物場所區分
考量因素
一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做消防設計時,主要考量的是建築物的樓層、面積、高度、用途、空間特性等因素。當建築物的樓層愈高、面積愈大、高度愈高、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符合無開口樓層條件時,代表火災風險較大,就應該要設置愈多消防安全設備來保護人命安全
而危物場所在做消防設計時,除了考量上面那幾個因素外,還必須考量火災發生時的危險度、損害程度、搶救難易度等。危物場所發生火災時因為有下面幾種特性,所以較一般使用場所難滅火,有時候甚至超出消防單位的搶救能力:
- 火災擴大迅速
- 有爆炸危險
- 需使用特殊滅火設備
- 需使用大量滅火藥劑
因此設置標準第194~196條將危物場所依照危害程度又區分為顯著滅火困難、一般滅火困難、其他滅火困難,額外再要求業者裝設更多滅火設備,以利滅火作業的進行
火藥類
當一個場所使用非常危險的化學物質時,理論上就應該被歸類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但是如果場所使用的是下面這幾個物質就會成為例外:
-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
-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硫磺、鐵粉、金屬粉、鎂
-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
這些化學物質其實都非常危險!在日本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法令中稱為火藥類,因為它們都是火藥、炸藥、爆竹煙火的原料。它們在製造或處理的過程中一旦稍有不慎就可能會直接發生爆炸
正因為它們太危險了,危險到發生事故時就算有性能很好的滅火設備也沒用。所以火藥類不考慮滅火,而是著重在安全管理,控制或限制製造或處理場所內的人數、使用面積和使用數量才是重點。因此火藥類才會被列為顯著、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的例外
在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第21條中,火藥類也被允許場所間的保留空地寬度可以縮減至50公分。這是因為火藥類太過危險了,一旦發生事故可能會直接爆炸,消防員也沒辦法利用保留空地來搶救,所以法規才反而是縮減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顯著滅火困難的意思是,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會因為火災規模大、容易擴大延燒、容易發生爆炸、需要特殊滅火藥劑等,而在滅火時有其困難性。所以後面的法規會再額外要求多設某些特殊的滅火設備,以提升滅火的效果
設置標準第194條有針對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室內加油站訂定顯著滅火困難的「符合條件」和「除外條件」。我將這些條件整理成下面這張表:
從這些符合條件可以看出,當場所的面積愈大、場所本身或設備的高度愈高、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愈多、屬於複合用途時,危險性就愈高,發生火災時也愈不易熄滅,因此要被列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另外,消防署在99年12月22日內授消字第0990825913號解釋令有提到「無開口」的定義:
無開口應指建築物內相鄰場所間區劃分隔之牆壁、樓地板不得設置門、窗或其他開口。至上揭款目所列場所設置之窗戶、開口或為人員進出與物品儲放所設置之出入口(以下簡稱出入口等),如係位於建築物內相鄰場所間之牆壁時,均不符前開之但書規定;惟該場所如僅於面臨戶外之牆壁設有出入口等時,並無前開但書應區劃分隔之適用
也就是說,「無開口」是要將相鄰的兩個場所用牆壁、樓地板完全隔開。牆壁、樓地板上不能有任何開口,就算裝設「防火門窗」也不行!場所只能在「面臨戶外」的牆壁上設置開口供人員進出
解釋令有提供一個附圖,我有再另外做一些註記,讓你比較好理解: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一般滅火困難的危險度較顯著滅火困難低,可能是因為場所面積比較小、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比較少等。我同樣將設置標準第195條的符合條件和除外條件整理成下面的表格: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
法規條文內容
設置標準第196條有提到「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指室外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或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者」
也就是說只要是沒有符合設置標準第194、195條的條件的場所,都被歸類為其他滅火困難場所。因此第193條提到的下面這幾個危物場所,不管面積多大、使用多少數量的危險物品、是不是複合用途,也都歸類為其他滅火困難:
-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 – 第一種販賣場所
-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 室外加油站
- 加氣站(含室內外)
- 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你可能會很好奇,像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這類的危物場所,本身應該很危險才對,為什麼卻只歸類為其他滅火困難場所?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原因
歸類其他滅火困難原因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這些危物場所之所以被歸類為其他滅火困難,主要原因其實跟前面提到的「火藥類」一樣
這些場所一旦發生事故也會直接爆炸,危險性非常高,已經不是滅火困不困難的問題了,而是要注重事故的預防和安全管理。因此才歸類為其他滅火困難,後面的法條也才規定這些場所只要設置「滅火器」就好,因為設置其他滅火設備也派不上用場
值得一提的是,設置標準第208條有規定這些場所要設置防護設備,這些防護設備的功能不是滅火,而是預防事故發生。防護設備是在場所或儲存設備的溫度升高時用來即時冷卻或降溫的,避免溫度過高而造成事故。後面的幾篇文章我會再更詳細介紹
總結
以上介紹了顯著、一般、其他滅火困難場所的符合條件和除外條件,考試應該不會要你把全部的條件列出來,所以你可以針對顯著、一般滅火困難的條件分別記3~5個就好。更重要的是你要瞭解它們考量的因素和認定的原則是什麼,也要知道為什麼有些特別危險的狀況會被排除在外
延伸閱讀:
集熱板和防護板有什麼差別?為什麼很多場所裝的集熱板完全沒有功效?
消防排煙設備是什麼?如何決定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 | 排煙設備系列#1
特別安全梯、 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如何設置排煙設備?| 排煙設備系列#2
免設排煙設備的條件有哪些?你不知道的隱藏條件大公開| 排煙設備系列#3
消防安全設備-5個最有效的學習技巧大公開!
中繼幫浦有什麼用?法規只有一條但卻讓你無法理解的消防設備
消防幫浦的構造有哪些?最詳細的加壓送水裝置解說在這裡
我是W,致力於幫助沒有國考經驗、沒有理科基礎的人通過消防特考。歡迎填寫下面的表單訂閱部落格,領取免費的【消防考試作弊書單2.0】,有新的資訊時我也會在第一時間通知你喔!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