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5-09-05
當我第一次讀消防法的時候,罰則部分真的困擾了我很久,因為違規態樣和罰鍰數字很多,再加上整個裁處流程到底是什麼也不是很清楚,所以非常容易搞混又背不起來,更不用說這幾年又修法新增了非常多的罰則
不知道這個問題是不是也困擾過你?為了幫助你更好理解、記憶消防法的罰則,我特別製作了一些簡單易懂的重點整理,希望能幫助你掌握裁處流程的整體脈絡,也讓你瞭解不同違規態樣之間的差別!
裁處流程
消防法並不是針對一個違規行為就直接開罰,而是會經過許多不同的步驟,包含「限期改善」、「舉發」、「裁處」等,而要搞懂完整的裁處流程,我們必須查閱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這個法規包含所有裁處的基準和需要填寫的附件,要理解消防安檢的流程一定要讀這個法規!下面我會按照流程逐一說明
限改、舉發、裁處
一、限期改善(限改):
通知場所在○年○月○日前改善完畢,到期限後消防機關再來複查
要注意的是,消防署在109年6月20日修法時,刪除了原本裁處基準表中所有關於限期改善日數的規定,原本都會附註「限期改善期限以30日為原則」,現在則沒有規定限期改善的日數,如果你在寫考古題時有遇到限期改善日數的題目,要記得目前已經不適用了喔!
二、舉發:
確認場所有違規消防法的事實、必須予以處罰。也就是告知管理權人,會依照消防法第OO條規定處罰
如果違規行為是可以限期改善的,就會先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之後消防機關來複查時如果發現還是不合格就會舉發,這種情況是先限期改善後舉發
如果違規行為是不能限期改善的(法規中只有寫「違反…處…罰鍰」),消防機關就會直接舉發,這種情況也稱為逕行舉發
舉發前後都有「是否可限期改善」,所以總共有4種態樣:
- 限期改善 → 舉發 → 限期改善
- 限期改善 → 舉發(後續無限期改善)
- 舉發(逕行舉發) → 限期改善
- 舉發(逕行舉發當次違規行為,後續無限期改善)
當消防機關針對「限期改善 → 舉發 → 限期改善」的違規行為態樣時,就會開立下圖附件四的通知單

當消防機關針對「限期改善 → 舉發」的違規行為態樣時,就會開立下圖附件三的通知單

當消防機關針對「舉發 → 限期改善」的違規行為態樣時,就會開立下圖附件五的通知單

當消防機關針對「舉發」的違規行為態樣時,就會開立下圖附件六的通知單

三、裁處:
依照違規情形、違規次數來決定罰多少錢、停業多少日
消防法的處罰包含罰鍰和非罰鍰,例如:
- 罰鍰:處新台幣OO以上OO以下罰鍰
- 非罰鍰:得予以OO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至於到底要罰多少錢、停業多少日,則需依照表一到表十六的裁處基準表來判定,判定的標準包含違規情形(嚴重、一般、輕微)和違規次數,這時才是真正決定管理權人會被怎麼處罰(如下圖)

裁處流程說明

第一步:
消防機關發現場所違反消防法時,必須依違反事實來認定後續的處理流程。首先要確定的是能否限期改善還是要逕行舉發。如果可以限期改善就看能不能直接判定改善期限,如果一時無法判定,就會通知管理權人在7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消防機關則再依據改善計畫書通知改善期限
第二步:
逕行舉發的案件,或可限期改善但場所逾期不改善、檢查不合格的案件,消防機關就會予以舉發,在通知單上註明依消防法第OO條規定處罰
第三步:
場所收到舉發單後,可以在10日內提出意見陳述書,逾期未提出就視為放棄。10日後消防機關就會依照裁處基準表決定罰鍰金額或停業天數,決定後會作成裁處書和送達證書,依規定派員送達或用雙掛號郵寄方式送給被處分人。如果被裁處罰鍰,而被處分人逾期未繳納,消防機關就可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
第四步:
被處分人依照訴願法規定,可以在30日內提起訴願。消防機關會先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如果認為訴願有理由,會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如果消防機關不依訴願人的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就必須自收到訴願書之日起20日內附具答辯書,將必要的文件函送訴願管轄機關來做最後的判定
連續處罰、按次處罰
一、連續處罰:
消防署在101年9月4日內授消字第1010824243號解釋令中,有提到連續處罰的定義:
消防法第42條連續處罰定義部分:按消防法第42條,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
在舊的消防法中,有些罰則是寫「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例如當消防機關第一次來檢查危險物品場所時,發現位置、構造、設備有違反規定,就會予以舉發,而處以罰鍰後因為位置、構造、設備的違規事實還是一直存在,所以只要場所仍然沒有改善,消防機關就會連續處罰
但位置、構造、設備的改善需要一點時間,而連續處罰的規定又沒有說什麼時候再來複查,所以如果消防機關來查第二次時還在改善中,會發現場所還是違規的狀況,就會舉發第二次、連續處罰。不過這樣會有點爭議,應該要給場所一個明確的改善期限才對,當期限到了消防機關來查,如果發現還是沒有改善再舉發第二次才合理
由於舊法的連續處罰在實務操作上會有一點困難,所以消防署在112、113年兩次修法時,把所有原本是連續處罰的罰則全都改成了「按次處罰」。所以現在就不用再區分哪些是連續處罰、哪些是按次處罰,全部都是按次處罰
二、按次處罰:
在目前的罰則中,有按次處罰的部分都會寫「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也就是在第一次舉發後,消防機關會通知場所一個改善期限,期限到了再來複查,如果仍未改善就會舉發第二次,並且再給予一個改善期限。消防機關來複查前一定會先通知改善期限,讓場所有時間去改善
「按次」可以簡單理解為,消防機關來複查時發現場所未改善一次就罰一次
按次處罰的另外一種態樣是,像第37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第6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這種狀況是場所管理權人如果拒絕消防機關的檢查,只要拒絕一次就會罰一次,所以是「按次」
行政執行法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6點有提到行政執行法的其他強制處分,包含怠金、斷水斷電(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消防機關在處以怠金或斷水斷電前,會先在處分書或其他書面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以怠金或斷水、斷電」
怠金或斷水斷電也是消防機關可採用的處罰方式,所以如果申論題有考罰則相關的考題,也可以補充這部分的規定
怠金
經依消防法按次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斷水斷電
經按次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且處以怠金後,仍不改善而繼續營業或使用者,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32條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近年修法重點整理
由於近幾年發生不少重大火災事故,因此消防署在修法時新增了很多處罰的態樣,也增加了一些刑責、將罰鍰金額大幅調高,這增加了我們背罰則的難度。下面我幫你整理了幾個比較容易搞混的處罰態樣,讓你比較好理解不同情況會怎麼罰
在下面的圖例中,§35(I、一)代表第35條第一項第一款,§40(III、一)代表第4條第三項第一款,§40(II)代表第40條第二項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最重要的改變是將場所分為供營業使用或非供營業使用
平時如果消防機關實施檢查,發現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供營業使用就會逕行舉發,然後再限期改善。而如果是非供營業使用就會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就舉發,然後再限期改善
另外,供營業使用場所如果發生火災,因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還會有另外的刑責
至於哪些場所屬於供營業使用,就要參考消防署在113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公告的認定原則。在這個公告中有提到「供營業場所使用」的定義,也有這類場所的舉例表,你可以再看看包含哪些場所
「供營業場所使用」係指有對外收費之營業行為,提供不特定第三人服務,為供公眾出入之處所,具備火災風險高、避難不易等特性,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嚴重之場所

消防防護計畫

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而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也同樣又再區分供營業使用和非供營業使用
平時如果消防機關實施檢查,發現管理權人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供營業使用就會逕行舉發,然後再限期改善。而如果是非供營業使用就會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就舉發,然後再限期改善
發生火災時,無論是供營業使用或非供營業使用,如果被發現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必要業務,就會被處以罰鍰(不論有無造成人員傷亡)。而如果還有造成人員傷亡,則還會有另外的刑責
危險物品場所

危險物品場所相關的罰則最重要的改變是,除了針對達管制量場所提高罰鍰金額外,還另外針對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做更多、更嚴格的規範
平時如果消防機關實施檢查,發現達管制量場所未符合位置、構造、設備的規定,就會逕行舉發、處2~150萬罰鍰,然後再限期改善。而如果是未符合儲存、處理、搬運的規定,則是逕行舉發、處2~30萬罰鍰,然後再限期改善
管制量達30倍以上場所的罰則就更多了,管理權人平時如果未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就會逕行舉發、處2~30萬罰鍰,然後再限期改善
管理權人平時如果未將消防防災計畫報請備查、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必要業務、未遴用符合資格的保安監督人、未於規定期限內將異動或異動保安監督人報請備查,則一律都是逕行舉發、處2~10萬罰鍰,然後再限期改善
發生火災時,如果發現達管制量場所是因為位置、構造、設備不符合規定,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管理權人就會有另外的刑責
管制量達30倍以上場所,如果被發現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必要業務,就會被處以罰鍰(不論有無造成人員傷亡)。而如果還有造成人員傷亡,則還會有另外的刑責
總結
消防法的罰則有很多違規行為態樣、罰鍰金額數字,這些都非常容易拿來考選擇題,我自己是用表格整理、將金額相同的放在一起,經過整理後就比較好記憶。罰則的部分我會建議優先以選擇題選得出來為主,多練習考古題、每錯一次就翻法規一次,慢慢加深印象就會愈來愈上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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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過,正在準備考試
祝你準備考試順利,如果有問題都可以再留言給我喔
請問連續處罰跟按次處罰不同嗎?
我的理解是連續處罰是先限期改善後罰款;按次處罰是先罰款後限期改善
這樣是對的嗎?
連續處罰和按次處罰都跟限期改善沒有直接的關係
限期改善的目的是讓場所管理權人有一次的改善機會,可以想成是開罰之前的緩衝。跟限期改善相對的概念是「逕行舉發」,也就是被查到一次違規就直接開罰,沒有改善機會
連續處罰的狀況是違規的事實一直在那邊,場所一直處在違規的狀態,所以才會用「連續」這個兩個字
例如消防法第37條第一項,如果沒有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那個場所就是一直處在違規的狀態,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所以如果期限到了還沒改善,消防單位就可以連續開罰
按次處罰的狀況比較沒有一個持續的過程,就是一次一次的違規狀態,所以才會用「按次」這個兩個字
例如消防法第37條第二項,如果消防單位來檢查,今天拒絕檢查一次就罰一次,之後再拒絕檢查一次就罰第二次,就是一次又一次的違規,消防單位就可以按次開罰
哈囉
我想詢問兩個問題
1.連續處罰跟按次處罰的不同嗎?
兩者都有限期改善,那他們的區別是?
2.想詢問火災學裡面
地路的定義中說只會在非接地導體產生電路痕,又會在接地的地方產生地痕(類似電路痕),這樣不就有矛盾了?
感謝🙏
真是不好意思,我這幾天在寫新文章和處理其他事情,比較晚才回復
有關你的問題我已經用email回復你囉,希望有幫你解答到
先謝謝W大,非常有幫助!
很高興能幫上你的忙,你的支持是我繼續寫更多內容的動力
謝謝您整理的資料,幫助準備特考的我許多!!
很高興能幫到你,麻煩你再幫我多分享出去囉~
嗨~
我也想詢問問題
連續處罰跟按次處罰兩者都有限期改善,那他們的區別是?
你好~連續處罰和按次處罰其實都跟限期改善沒有直接的關係
限期改善的目的是讓場所管理權人有一次的改善機會,可以想成是開罰之前的緩衝。跟限期改善相對的概念是「逕行舉發」,也就是被查到一次違規就直接開罰,沒有改善機會
連續處罰的狀況是違規的事實一直在那邊,場所一直處在違規的狀態,所以才會用「連續」這個兩個字
例如消防法第37條第一項,如果沒有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那個場所就是一直處在違規的狀態,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所以如果限期還沒改善,消防單位就可以連續開罰
按次處罰的狀況比較沒有一個持續的狀況,就是一次一次的違規狀態,所以才會用「按次」這個兩個字
例如消防法第37條第二項,如果消防單位來檢查,今天拒絕檢查一次就罰一次,之後再拒絕檢查一次就罰第二次,就是一次又一次的違規,消防單位就可以按次開罰
地路的定義中說只會在非接地導體產生電路痕,又會在接地的地方產生地痕(類似電路痕),這樣不就有矛盾了?
火線碰大地短路發火產生導線有電路痕。接地的地方也有被電弧燒到的地痕。可以這樣看嗎?
有關地路的問題可以參考我之前寫的這篇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fireleaks.tw/posts/357410539640699
請教 我們是新北市32年的舊社區,地下室是防空避難所,住戶已經違反規定做停車使用,也沒做消防設施,因此被舉發,已經按次連續罰三年時間仍未改善,現在還是繼續在罰,因爲有些住戶不繳錢改善消防設備,
想問的重點是政府除了罰款手段外,無法強制停止使用嗎?
我希望政府不要在罰我們錢,直接停止使用
這樣我應該怎麼申訴才能使政府發文住戶,停止使用地下室防空避難所呢?
「我們地下室防空避難所可停66個車位」
不好意思,這部分我不太清楚,可能要直接打1999轉給相關的消防、建管單位來現場勘查討論
通常社區都是交給管委會處理,政府單位一般也只能發文給管委會要求改善,應該沒有辦法直接發文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