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4-03-12
鑒於110年彰化喬友百貨火災造成1位消防員殉職和多位民眾傷亡,消防署在111年8月11日修正了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搶救作業要點)。這次修法參考了NFPA 1500的規範,也將106年發布的提升火場救災安全執行計畫、消防機關火場指揮運作系統指引的內容納入
由於修法很多都跟「指揮」方面的運作機制有關,有些人因為沒有實際在火場指揮的經驗,所以在讀法規時會不太瞭解整個指揮體系和組織架構。因此這篇文章我會以實務的角度來介紹修法的重點,讓你更瞭解火災現場的實際狀況
延伸閱讀:沒有實務經驗的人如何寫救災類考題?快看災害搶救5大重點
指揮官名稱說明
首先說明一下「指揮官」的名稱。 搶救作業要點將指揮官分為5種:火場總指揮官、火場副總指揮官、救火指揮官、警戒指揮官、偵查指揮官
但實務上,負責整場火警指揮、調度的指揮官我們會稱為現場指揮官,他其實是火場總指揮官(火場副總指揮官)+救火指揮官的角色。也就是說,當我們要找這場火警的最高指揮官時,就是「現場指揮官」,比較少說火場總指揮官或救火指揮官
火災初期,轄區分隊或最近的分隊到達現場時,會由那個分隊的帶隊官(分隊長、小隊長或資深同仁)擔任現場指揮官(又稱初期指揮官)。後續中隊長、大隊長到達時,現場指揮官會改由中隊長、大隊長擔任,這個過程就叫指揮權轉移
至於像是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這種簡任層級的人員到達火警現場時,指揮權會不會轉移給他們就要看各縣市的作法。大部分縣市都還是會以「大隊長」為現場指揮官,畢竟火警地點是在他的轄區。下面我就統一用「現場指揮官」泛指火警現場的最高指揮官
分區指揮
管理學裡有一個名詞「管理幅度」(Span of control),指的是一位管理者能有效管理部屬的人數是3-7人,一旦超出7個人可能就會無法有效地管理。分區指揮的概念就是基於這個理論,其實很多縣市都已經有在執行,只是這次修法才正式寫成明文的規範。
一名現場指揮官不可能自己管理所有的單位、所有的人,所以一般我們會像下面這張圖一樣把火場做分面、分區(內部分區名稱各縣市不同)
大部分的大型火警都會做分面,而第一面通常會是「火場正面」,現場指揮官大多會負責第一面的指揮,另外三面就會指派其他人來負責。人數夠多的話可以一位分面指揮官負責一面,人數不夠的話就會會讓一位分面指揮官負責兩面
各縣市分派分面指揮官的方式都不太一樣,不過為了讓你更瞭解實際運作的狀況,下面我分別舉例轄區分隊長、中隊長、大隊長擔任現場指揮官時指派分面指揮官的可能方法:
分區指揮簡單來說就是將一個大型火場拆成好幾個面(區),分面(區)指揮官就是負責那個面(區)的所有事情,主要包含下面幾項任務:
- 決定該面(區)的搶救戰術
- 掌握各小組的搶救進度、位置
- 進行該面各小組的個人責任回報(PAR回報)
火場指揮官分級
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火警分級制度,判斷條件、區分級數都不相同。而台灣之前就已經有一些縣市會根據下面幾個條件將火災區分等級,且會隨著火勢發展逐步升級或降級:
- 建築物用途:如住宅、工廠、醫院或其他高風險場所
- 初期火煙狀況:如冒白煙或冒黑煙、有明火冒出或無火
- 是否有人員受困、人命傷亡的數量
- 是否有延燒之虞
從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警等級區分及火警勤務派遣參照表可以看出,桃園市、臺北市都將火警分為五級,最輕微的是第一級、最嚴重的是第五級。而消防署這次的修法則是將火警分為四級,下面我就以消防署的分級方式來介紹
當一場火警的等級愈高,代表可能有較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指揮權就會逐漸往更高層級的人員轉移(如下圖)
每個等級由誰擔任現場指揮官、幕僚多少人有可能出在選擇題。第一、二級,第三、四級要有4人以上的幕僚群,這兩個也要分清楚
幕僚群
搶救作業要點在108年修正時就把幕僚群的任務種類從7個精簡為4個:安全幕僚、情報幕僚、水源幕僚、傳令幕僚。比較要注意的是每個幕僚各自的任務有哪些,選擇題非常好出題!我幫你整理成下面這張表格,讓你方便記憶
考量第一、二級火警由分隊長、中隊長擔任現場指揮官時,可能沒有足夠多的人力擔任幕僚,所以法規只規定要有1人以上的安全幕僚
而第三、四級火警由大隊長以上擔任現場指揮官時,通常都還會有大隊的人員可以擔任幕僚,如果人數超過4人就要成立4人以上的幕僚群。如果人數低於4人則視實際需要指派任務,通常會以1個人兼任2種任務幕僚的方式來運作
除了上面4種幕僚以外,搶救作業要點還有提到當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應指派安全官。安全官和安全幕僚的任務是不同的,下面我再針對這兩個幕僚的性質、任務做更詳細的說明:
安全幕僚
搶救作業要點有提到,安全幕僚的任務是「執行火場救災人員安全管制機制,包括記錄人員姓名或代號、進入時間、氣瓶氣量、任務及位置等資訊,並定期要求分區指揮官或各搶救小組帶隊官執行個人責任回報」
事實上目前已經很多縣市都會要求「分隊端」就要有人負責做火場安全管制,而這個角色大多稱為安全管制員。有些縣市會要求每個分隊都要有一個安全管制員,有些縣市則是要求現場有一個「專門」執行安全管制的人就好
搶救作業要點使用的名詞是「安全幕僚」,主要就是考量許多縣市分隊端的人數比較少,沒辦法做到一個分隊一個安全管制員,所以只要求現場至少要有一人以上來執行安全管制的任務。至於各縣市要自行增加人數當然也是沒問題的
不過這樣也會遇到跟指揮官一樣的問題,現場不太可能由一個安全幕僚掌握全部救災人員的位置、氣量、任務等。一級、二級火警時,來支援的分隊、人數較少,或許還有辦法管得了,但如果是三級、四級火警,現場的救災人員非常多,一個安全幕僚不可能有辦法管理,所以實際上要怎麼管制還是要看各縣市怎麼規劃更細部的機制
安全官
安全官的概念來自於NFPA 1251,全名是事故安全官(Incident Safety Officer, ISO)。搶救作業要點有提到他主要是負責「執行監視現場危害狀況(如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化學品等),並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救火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原本舊的法規規定「安全幕僚」要同時做火場安全管制,又要監視現場危害狀況,但後來發現安全幕僚光是做火場安全管制就沒空了,根本沒辦法再監控現場的危害,更別說是給現場指揮官相關的建議。所以這次修法特別將「安全官」的角色獨立拉出來,就是希望有一個「專門」的人來做危害的監控
消防署新版的救災安全手冊中,第二章 事故安全官作業原則有詳細介紹安全官的5個主要任務(M.E.D.I.C):
- 監控災害現場(Monitor)
- 評估可能危害(Evaluate)
- 發展預防措施(Develop)
- 介入災害現場(Interventions)
- 進行風險溝通(Communicate)
上面幫你整理了「安全幕僚」和「安全官」的差異。要注意的是,在法規上這兩個是不同的角色,但目前在實務上有些縣市還是會讓一個人同時兼任這兩種角色。有些縣市則會由大隊指派一個專人擔任「安全官」,而「安全幕僚」的安全管制工作則交由各分隊指派一名「安全管制員」自行負責。只能說目前各縣市的作法都沒有統一、差異還很大
抵達火場處置
這次的修法除了將車輛部署、水源運用、水線佈署、人命搜救、周界防護、滅火攻擊、破壞作業、通風排煙作業等部分做一些文字修正以外,還新增了幾個各縣市正在積極推動的制度:個人責任回報(PAR)、緊急求救訊號(Mayday)、緊急救援小組(RIT)
個人責任回報
個人責任回報(Personnel Accountability Report, PAR)又稱「PAR回報」、「PAR點名」。許多縣市其實已經推動這個機制很多年了,只是這次的修法才正式寫成條文規範
以往在火場中,現場指揮官指派完任務後各單位就會自行帶開作業,等到作業完畢或需要替換的時候才會回報,作業過程中如果有一個人不見或受困,可能都要到很後面才會發現,這樣就會錯過黃金救援時間
為了避免類似的狀況發生,各小組的帶隊官應該要定時清點人數、確保每個人都是安全的,然後再把資訊回傳給現場指揮官或安全幕僚。如果發現有人不見了或在火場中受困,就可以盡速確認待救者是誰、原本的位置在哪裡,好讓緊急救援小組能快速進行救援
實施個人責任回報時,可由安全幕僚下達「請各單位進行PAR回報」,各分隊帶隊官就會清點自己的救災小組的人數、位置,確認人數到齊且安全後就會回報給分區指揮官,再由各分區指揮官將負責區域的狀況回報給安全幕僚彙整
緊急求救訊號
以往消防員在受困、空間迷失或遇到任何突發狀況時,常常會因為面子問題、怕被檢討、想要自己再撐一下等原因,很少會向外求救、請求支援。更何況以前的求救訊號也沒有統一,有些縣市用「Mayday」、有些縣市用「999」
前幾年各縣市開始陸續辦理火場自救訓練(火場生存訓練、Survival),那時候就開始將緊急求救訊號統一為Mayday了。而這次的修法就直接將這個代號寫進法規條文裡,而且明定以無線電回報時要喊3次以上
當消防員遇到下面幾種狀況時就應該要喊Mayday(求救時機):
- 與同伴分散或在火場內空間迷失
- 發生墜落事故後受傷或無法脫困
- 遭重物壓傷或無法脫困
- 遭電線或其他雜物纏繞而無法脫困
- 空氣呼吸器(SCBA)故障
- 在火場中遭遇其他問題,且無法在30秒內解決
喊「Mayday」三次後,接著告知你遇到的詳細狀況。有些縣市是教LUNAR、有些則是教人事時地物:
- L(Location):位置(地)
- U(Unit):單位 (人)
- N(Name):姓名 (人)
- A(Assignment、Air):受指派任務(事)、氣瓶殘壓(時)
- R(Resources):所需資源(物)
各縣市教喊Mayday時回報內容會有點不同,我這邊簡單舉個例:「Mayday、Mayday、Mayday,OO分隊XXX於第三面第一個房間執行人命搜救任務時空間迷失,目前氣量剩100bar,請求備用氣瓶及RIT小組支援 」
待救者喊完Mayday後,現場指揮官或安全幕僚會要求各單位做PAR回報,確認是否還有其他人受困。這時待救者在待救期間可以做消防員自救程序(GRAB LIVES)。自救程序的項目和操作方法可以參考下面這部影片:
緊急救援小組
在國外的文獻中,專門負責救援受困消防員的團隊,有些資料使用的名稱是RIT(Rapid Intervention Team),中文翻譯為「緊急救援小組」或「快速救援小組」。有些資料的名稱則是RIC(Rapid Intervention Crew)。搶救作業要點有提到,一、二級火警至少要安排2人擔任RIT,三、四級火警則是至少4人
消防署新版的救災安全手冊第三章 NFPA 1500 涉災害搶救部分之救災安全內容另外有提到初期緊急救援小組(Initial Rapid Intervention Team, IRIT)。不過消防署並沒有更詳細地說明IRIT和RIT有什麼差別,NFPA 1710則有比較明確的定義(NFPA 1710使用的是IRIC和RIC):
- Initial Rapid Intervention Crew (IRIC):Two members of the initial attack crew who are assigned for rapid deployment to rescue lost or trapped members. (在初期的作戰編組中,被賦予「快速部署以救援迷失或受困人員」任務的2人)
- Rapid Intervention Crew (RIC): A dedicated crew of fire fighters who are assigned for rapid deployment to rescue lost or trapped members. (一個被賦予「快速部署以救援迷失或受困人員」任務的消防員專隊)
IRIT的人數比較明確就是2個人,而RIT的人數則沒有明定,但大部分的文獻資料都是要求最低4人,最好能有6人(多2人為備援手)。從這裡我們可以發現,搶救作業要點要求一、二級火警要有2個人擔任RIT,這個就是NFPA的IRIC。而三、四級火警要有4個人擔任RIT,就是NFPA的RIC
擔任RIT的4名成員都有各自的任務和需要攜帶的裝備,我幫你簡單整理如下:
下面這個影片有示範RIT接觸到受困消防員時的一些救援動作,你可以再看看實際運作的狀況:
IRIT或RIT其實都是在火場中必要的一個任務編組。就像每一場火警都會有滅火組、搜索組一樣,照理說每一場火警也都要有IRIT或RIT才對,只是以往我們都認為有消防人員受困時才需要成立IRIT或RIT,但這其實是不對的,因為等到真的有人受困才成立的話,可能就會錯過黃金救援時間
目前實務上仍然很難做到每場火警都成立IRIT或RIT,因為平時要執行火災搶救任務時人就不太夠了,況且實際出動IRIT或RIT去救援消防員的機會也比較少。所以很多現場指揮官還是不會特別留2人或4人下來專門做IRIT或RIT,還是有很大的機會會指派他們去執行其他任務。因此RIT的機制要完善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各級火警指揮架構圖
結合上面提到的分區指揮官、幕僚群、緊急救援小組等部分,完整的火場指揮組織架構圖如下:
火警現場的所有人應該都要有指揮鏈(Chain of Command)的概念,指令由上而下傳遞、回報則由下而上傳遞。任何層級的人都不能跨層級指揮,例如分區指揮官應該將指令交代給各帶隊官,再由帶隊官交代給他帶領的救災人員,分區指揮官不應該直接叫某個救災人員執行某個任務
回報的部分也一樣,救災人員應該將自己的救災進度、遇到的狀況回報給所屬的帶隊官,帶隊官再將資訊回報給所屬的分區指揮官,分區指揮官再把資訊回報給現場指揮官。如此一來才能做到比較好的資訊整合,各層級的人員也才都能掌握狀況,不會跳過某個層級的人
雖然指揮鏈的概念很好理解,也被很多人視為理所當然,但實務上還是有不少跨層級指揮、回報的狀況。要非常確實做到逐層指揮、逐級回報還是有一定的難度,未來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總結
這次修法的內容很多,包含刪除不合時宜的規定、新增目前正在推動的制度、讓法規更符合實務運作需求等。搶救作業要點在很多機制上都只有概略提到,很多細部的運作方式還是要靠各縣市自己討論、決定,而且要透過訓練不斷練習才有辦法成功推動
新修正的法規一直是考試的熱門考題,更何況搶救作業要點除了考在消防法規外,消防戰術、消防情境實務也都有可能出題,所以你一定要非常熟讀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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