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法條

大部分人都沒看懂這3個設備法條!今年考試前你一定要搞清楚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8-04

準備「消防安全設備」考科一定要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而我們的設置標準大多參考日本的規範,但在訂定法規時可能因為翻譯、法律用語太艱深等問題,造成我們在讀法規時常會不確定意思,甚至可能造成誤解!這篇文章我選了3個比較常被誤解的設備法條,我會列出日本原文的相關規定,讓你更瞭解他們的真正涵義

室外消防栓設置規定

設置標準第40條有規定:
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1.5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0.6公尺。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0.3公尺

有些參考書針對這條規定會直接整理成「地上型-0.6~1.5m;地下型-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0.3m」,但這其實是錯的

這條規定是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22條,原文規定是:
屋外消火栓の開閉弁は、地盤面からの高さが一・五メートル以下の位置又は地盤面からの深さが〇・六メートル以内の位置に設けること。なお、地盤面下に設けられる屋外消火栓のホース接続口は、地盤面からの深さが〇・三メートル以内の位置に設けること。
(室外消防栓的開關閥應安裝在距離地面高度1.5公尺以下或深度0.6公尺以內的位置。另外,安裝在地面以下的室外消防栓的水帶連接口,其深度應距地面0.3公尺以下)

從日本的規定可以得知,這條規定的正確解讀方式應該是:

  • 不得高於地面1.5公尺」是針對地上型室外消防栓
  • 不得低於地面0.6公尺」、「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0.3公尺」都是針對地下型室外消防栓

下面這2張圖能更清楚地表達法規的正確意思:

設備法條
圖片來源:Yoko Hirano
設備法條
圖片來源:株式会社防災屋

避難器具操作面積

設置標準第163條有規定: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設置周圍無操作障礙,並保有必要操作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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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設置標準沒有寫「操作面積」的定義,導致很多人不瞭解操作面積到底指的是哪個範圍。東京消防廳技術基準則有做以下比較清楚的定義:
操作面積とは、避難器具を使用できる状態にするための操作に必要な当該避難器具の取付部付近の床等の面積をいう
(操作面積是指為了將避難器具設置至可使用狀態,在操作時於該避難器具安裝部附近所需的樓地板面積)

下面這張圖是緩降機的操作面積範圍,操作面積就是在緩降機附近,要有一定的空間讓我們可以站立、將緩降機的支固器具架好,在這個操作面積的範圍內必須保持淨空

操作面積
圖片來源:埼玉市消防用設備等に関する審査基準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滑杆的操作面積都是不包含器具本身所占面積的(如上圖),只有救助袋才有包含。下面這張圖是救助袋的操作面積範圍

操作面積
圖片來源:埼玉市消防用設備等に関する審査基準

標示設備閃滅功能

設置標準第146-5條有規定: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下列場所時,應使用A級或B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20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25燭光(cd)以上。 但設於走廊,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
一、供第12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
二、供第12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該層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供第12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這條規定不容易看懂,出口標示燈設在上面這些場所時,必須符合2個條件:

  1. 使用A級或B級
  2. 標示面光度應在20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功能

依照「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的表1規定,出口標示燈分為A、B、C三個等級,而B級又分為BH型、BL型。所以第一個條件指的是可以選用A級、BH型、BL型這三種出口標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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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條件會讓人比較容易看不懂,「標示面光度應在20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要拆成前後兩個條件:

  • 「標示面光度應在20燭光以上」指的是可以選用A級、BH型的出口標示燈
  • 「或具閃滅功能」是針對BL型的出口標示燈,因為BL型的標示面光度只有在10燭光以上,所以如果要選用BL型的出口標示燈就要附加閃滅功能

這部分的規定也是參考日本,不過日本有些地區是直接用表格來呈現,就會更清楚一點。下面這張圖是福岡市的技術基準,在出口標示燈(避難口誘導灯)的下面可以看到他們直接寫「A級、B級BH形又はB級BL形に点滅機能付」(A級、B級BH型或B級BL型具點閃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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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福岡市消防用設備等の技術基準

也就是說,設置於第146-5條第一款(乙1、丙3、戊3)、第二款(甲1~甲5、甲7、戊1達1000m2)的出口標示燈可以選擇:

  • A級(50cd↑)
  • BH型(20cd↑)
  • BL型(10cd↑)+閃滅功能

至於設置於第三款規定「供第12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則是更嚴格的規定

這是消防署為了強化避難弱勢場所的避難引導措施,額外要求不論用的是哪一種出口標示燈都要具有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而從上面福岡市的表格可以看到,日本並沒有針對甲6場所有這樣的嚴格規定

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指的是無論使用A級、BH型、BL型的出口標示燈都要有閃滅功能

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指的是除了必須具有閃滅功能以外,可以另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但沒有音聲引導功能也沒關係。所以設置於甲6場所的出口標示燈可以選擇:

  • A級+閃滅功能(+音聲引導功能)
  • BH型+閃滅功能(+音聲引導功能)
  • BL型+閃滅功能(+音聲引導功能)

總結

我們的設備法條有很多地方寫得不夠明確,我會建議你搭配日本的相關規定和各地區的技術基準,這樣就能讓我們更好理解和記憶。另外,我們的設置標準有很多的法條細節會寫在解釋令裡,所以我們在準備考試時也要盡量多看看解釋令,這樣才能做更充足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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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人都沒看懂這3個設備法條!今年考試前你一定要搞清楚〉中有 5 則留言

  1. 王賜維

    這裡有打錯:

    從日本的規定可以得知,這條規定的正確解讀方式應該是:

    「不得高於地面1.5公尺」、【「不得低於地面0.6公尺」】是針對地上型室外消防栓
    「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0.3公尺」都是針對地下型室外消防栓

    不得低於這條應該是針對地上型的

    1. 不是的,這裡沒有打錯

      地上型室外消防栓只有限制「不得高於地面1.5公尺」,也就是只有高度的上限而沒有下限。既然沒有下限,那理論上消防栓貼著地面設置其實是「法規所允許的」,但實際使用上會不合理,因為距離地面太近會很難使用。所以在實際設置時,還是會以「方便使用」為主,會距離地面一定的高度,但「一定高度」是多少就沒有限制,能方便使用就好

      地下型室外消防栓才是「不得低於地面0.6公尺」,也就是消防栓的位置要在「地面以下0.6公尺以內」,如果消防栓的深度距離地面超過0.6公尺,就代表太深,也會不方便使用,所以法規才有一個深度的限制

  2. 王賜維

    上面有一句解釋日本圖面的有些錯誤

    (室外消防栓的開關閥應安裝在距離地面高度1.5公尺以下或深度0.6公尺以『內』的位置。另外,安裝在地面以下的室外消防栓的水帶連接口,其深度應距地面0.3公尺以下)

    應該是以內不是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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