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設排煙設備

免設排煙設備 的條件有哪些?你不知道的隱藏條件大公開| 排煙設備系列#3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1-07

經過前面幾篇文章的介紹,相信你一定對排煙設備有更深入的瞭解,但我們不難發現其實裝排煙設備真的很麻煩,成本也相對其他消防安全設備高,因此實務上通常會思考有什麼方法可以 免設排煙設備

免設排煙設備 的方法主要有2種,一是不符合設置標準第28條的應設條件,二是符合設置標準第190條的免設條件。但這2條法規有很多細節沒有寫清楚,事實上還有很多「隱藏條件」可以讓場所 免設排煙設備 ,這篇文章將會一次公開給你!

延伸閱讀:
消防排煙設備是什麼?如何決定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 | 排煙設備系列#1
特別安全梯、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如何設置排煙設備?| 排煙設備系列#2

居室、非居室定義

設置標準中的許多法規條件都跟居室、非居室有關,因此我們需要先瞭解這兩者的定義。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中有給予明確的定義

居室

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非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8為原則

88年10月15日台內消字第8876061號解釋令提案9提到,有關「居室」之認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1條第16款之規定辦理,而空調主機室、風機室、幫浦室、冰水主機室、發電機室、台電受電室、變電室、鍋爐室、機房或電器室等類似場所、儲藏室及室內停車空間等,依前揭規定不視為居室

居室與非居室間區隔

96年4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解釋令提案8提到,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又居室與非居室以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予實體分隔者,應視為一居室,據以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

註:
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98年6月30日內授消字第0980822858號解釋令提案3補充說明:

  • 最小空間單位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惟其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 居室與非居室之間以常開式防火門區劃分隔者,認定為具有實體分隔,無視為一居室之適用

105年6月1日內授消字第1050822486號解釋令提案3提到,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居室之區隔」、第19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所定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設置者, 得視為居室之區隔及防火區劃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的「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除了可隨時關閉的防火門以外,也包含防火(鐵)捲門

免設排煙設備

有關防火門、防火捲門的更詳細介紹可以參考下面2部影片

法規、解釋令列舉免設場所

設置標準第190條第4款至第8款有名列一些免設排煙設備場所,但每款規定還有很多細節的內容,我幫你全部整理如下:

第4款

第4款列舉一些非避難動線的場所,包含: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及其他類似部分

比較特別的是,101年7月13日內授消字第1010823661號解釋令有提到:
建築物出入口之旋轉門,以間隔外氣與室內空氣直接流通之空間 ,及利用前後門區隔,以強氣流清除人體上灰塵等之風淋室(Air Shower 或風除室),考量該處人員進出頻繁,且因強大氣流影響火災探測,在該空間無任何可燃物及為室內消防栓或補助撒水栓有效防護範圍內者,得比照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第4款規定,免設排煙設備

第5款

第5款列舉一些與其他設備功能衝突的場所,包含: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

91年11月15日消署預字第0910018478號解釋令有提到,海龍替代品(如 FM 200、Water Mist (細水霧)等滅火設備)之設置,如係以替代同標準第18條所列場所二氧化碳、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設 置,則有免設排煙設備規定之適用

意思是如果場所中設置海龍替代品來取代二氧化碳、乾粉滅火設備,即可免設排煙設備

第6款

第6款列舉一些火災發生疑慮較小的場所,包含:機器製造工廠、儲放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且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者

96年4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提案13有提到,「其他類似用途」指的是製造或組裝不燃材料,且其加工、修整或包裝程序,未有顯著火災危險性者,例示如下:磁磚、石材加工廠、陶瓷工廠、玻璃工廠、石膏工廠、製冰廠、金屬產品製造及組裝廠

第7款

第7款列舉一些火災發生疑慮較小且易避難的場所,包含: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91年11月4日消署預字第0910017367號解釋令有提到,學校教室包括電腦、視聽、舞蹈教室等;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並不僅限於供學校使用部分

91年11月7日消署預字第0910018219號解釋令有提到,學校教室外之走廊部分,得比照學校教室免設排煙設備

第8款

第8款是「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105年6月1日內授消字第1050822486號解釋令提案1有提到:
下列場所,使用及空間型態上, 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均低,且易避難逃生等特性,依據設置標準第19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定免設排煙設備

  1. 學校圖書室、閱覽室(建築物構造類似學校教室者)
  2. 里鄰(老人)活動中心(建築物構造類似學校活動中心者)
  3. 冷(藏)凍肉類、蔬果之倉庫、生鮮批發市場等類似用途之場所。

複合用途建築物

105年6月1日內授消字第1050822486號解釋令提案1有提到,設置標準第190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所定免設排煙設備場所,係衡其使用及空間型態上,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均低,且易避難逃生等特性 ,爰前揭規定所列場所之附屬空間,符合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所列主要用途及功能上構成從屬用途關係之規定,即適用之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中有一個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裡面列出設置標準第12條所有場所的「主要用途部分」、「功能上構成從屬用途部分」區域,這些區域都可以免設排煙設備

以學校教室為例,下面這些區域都是可以免設排煙設備的:

  • 主要用途部分:教室、職員室、講堂、會議室、圖書室、研究室、用功室、保健室
  • 功能上構成從屬用途部分:飯廳、談話室、學生會館之集會室、宿舍、學童保育室

居室、非居室免設條件補充

我將設置標準第190條第1項第1、2款的條件整理成下面的表格,方便你記憶

免設排煙設備

延伸閱讀:法規該怎麼背才不容易忘?快看最有效的5種記憶法

居室、非居室的免設條件還有幾個補充重點你必須知道,我幫你整理如下:

面向室外開口

居室的防火門窗設置,在87年12月11日台內消字第8778748號解釋令提案2有提到,開口需設置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係以室內部分為主,面向室外部分,不在此限

這跟非居室的規定一樣,除了面向室外的開口以外,其他室內的開口都必須使用防火門窗

非整樓層居室免設

88年3月11日台內消字第8875225號解釋令提案5有詢問,設置標準第190條第2款第1目「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內,…」是否指樓地板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尺之居室即有上揭規定之適用,免設排煙設備;抑或該樓層內只要有任一居室大於100平方公尺時,即要求該樓層全部設置排煙設備?

該提案的決議為:查設置標準第190條第2款第1目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其中「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內」係指居室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且符合上開條文相關規定者

意思是如果同一樓層有許多居室都依照第190條規定裝設防火門窗、裝修天花板等,只有樓地板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尺的居室才能免設排煙設備,大於100平方公尺的居室不能免設

免設排煙設備

貫穿處需用不燃材料填塞

98年9月21日內授消字第0980823810號提案2有提到,牆壁為風管貫穿處,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須予不燃材料填塞

地下層、地下建築物免設條件

甲類以外場所

設置標準第190條第1項第3款的條件僅適用於甲類以外的場所
建築物在第11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以下,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甲類場所非居室部分

但是88年10月15日台內消字第8876061號解釋令提案9有提到「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的規定:
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考量因場所用途特殊,於符合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規定者,得依設置標準第3條之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註:
非居室:空調主機室、風機室、幫浦室、冰水主機室、發電機室、台電受電室、變電室、鍋爐室、機房或電器室等類似場所、儲藏室及室內停車空間

也就是說,地下層、地下建築物只要符合設置標準第190條第1項第3款有關面積、防火門窗、室內裝修等的規定,則甲類以外場所甲類場所非居室部分都可以免設排煙設備

免設排煙設備

特殊場所免設條件

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

很多人會問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是否要檢討排煙設備?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設置標準第28條的「應設條件」來一項一項討論

第28條第一款

第一款的應設條件是「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平方公尺以上

室內停車空間、 室內停車場不是甲類用途,但有可能設在戊3場所(地下建築物)中。而前面有提到,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因為是「非居室」,所以設在地下層、地下建築物時,只要符合面積、防火門窗、室內裝修等規定就可以不用按照這款的規定設置排煙設備

第28條第二款

第二款的應設條件是「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2%者

這款的關鍵是在「居室」,而前面有提到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是「非居室」,所以不用依照這款規定設置排煙設備

消防署在105年2月1日消署預字第1050001737號解釋令也有明確提到「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居室,得免設排煙設備

第28條第三款

第三款的應設條件是「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這款的意思是,只要符合設置標準第4條「無開口樓層」的條件,該樓層所有場所(不論為哪一種用途)都要設置排煙設備

目前消防署沒有針對這款公告可以免設的條件,所以如果真的有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是設在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無開口樓層,那就要依照這款設置排煙設備

第28條第四、五款

第四款的規定是針對甲1場所、甲2的集會堂的舞台部份,第五款是針對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不是這些用途,所以當然不用依照這兩款規定設置排煙設備

保齡球館

86年5月13日台內消字第8679465號解釋令提案13有提到,保齡球館就營業及使用型態而言,具有遊藝場之性質,故仍應設置排煙設備。保齡球館應設排煙設備時,在球場(道)與其他部分間,以防煙壁區劃,且其天花板及牆面以不燃材料裝修時,球場(道)得免設排煙設備

KTV

各包廂面積小於100m3

86年5月13日台內消字第8679465號解釋令提案14有提到,對於各區劃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之居室,於其場所無設置標準第28條第1款之適用情形時,依同條文第2款之規定,無須檢討其排煙設備之設置

意思就是,如果KTV包廂(各區劃)面積都小於100m3,不符合設置標準第28條第1款規定(沒有供甲類場所使用,或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500m3),則也不需依照第2款的規定檢討設置排煙設備(因居室面積未達100m3)

86年8月9日台內消字第8680710號提案7針對「各區劃」做補充說明:

  • 「各區劃」係指各包廂之隔間
  • 「各區劃」係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風管之區劃及第86條分界牆及分間牆之構造者

劃分成數個小居室

86年1月16日台內消字第8676007號解釋令提案9有提到,各類場所(如KTV、MTV等)之居室有劃分數個小居室(包廂)營業之場所,有符合設置標準第190條之規定者,始有免設排煙設備(免設排煙口)之適用。惟其同一防煙區劃內之居室有符合圖一所示之情形者,小居室得免設排煙口

小居室免設排煙口

在同一個防煙區劃中,因為面積夠小,只要居室A、B有足夠的開口可以讓煙流出、由外面的排煙口排出即可,不需要在居室A、B內也另外設置排煙口

我曾經在某間金融機構也看過這種劃分成數個小居室的狀況,每一個小居室都是一位理財專員的辦公空間,他們在居室門的上方加裝可自動連動開啟的開口,這樣就不用在每個小居室裡面都設置排煙口了

小居室免設排煙口

設置標準第188條第六款規定「排煙口平時保持關閉狀態」,但上面的解釋令也有提到,同一防煙區劃之排煙風管符合圖二所示之原則者,其排煙口得保持常開狀態

小居室常開式排煙口

110年7月6日內授消字第1100824408號解釋令有針對小居室的免設做更進一步的解釋,其意旨係以區隔之空間為適用單元,不得包含區隔空間外供避難逃生路徑之走廊或通道,避免熱煙流擴散至該路徑而影響其安全性

這個解釋令的意思就是,在這個防煙區劃內才可以免設排煙口、排煙口保持常開等。防煙區劃以外的走廊、通道等就還是要按照規定檢討,不能用台內消字第8676007號解釋令說可以免設

無塵室

86年5月13日台內消字第8679465號解釋令提案15有提到,對於必須達無塵狀態使用之場所,依設置標準第28條規定,應設排煙設備時,有塵埃侵入無法使該居室保持無塵狀態,將影響製造過程及破壞儀器設備之顧慮,擬申請免設排煙設備者,得擬具適當替代方案,依設置標準第3條規定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

89年4月10日台內消字第8986422號解釋令提案4有提到,高科技電子廠房之無塵室仍應依設置標準第28條規定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若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適用設置標準確有困難者,得依同標準第3條規定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

無塵室是比較特殊的場所,如果有符合設置標準第28條的規定還是要設置排煙設備,但因為無塵室的用途、構造、空間配置特殊,所以通常都會另外提出性能式設計而免設排煙設備

小規模場所

105年6月1日內授消字第1050822486號解釋令提案2有提到,各類場所位於避難層,且該層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時, 基於易於避難逃生,消防救災人員利用破壞器材即得以開啟或破壞進入搶救,符合消防法第 6 條第 3 款規定,免依無開口樓層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3款是用無開口樓層來檢討是否要設排煙設備,根據這個解釋令,小規模場所位於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時,就不用依照第3款的條件來檢討是否要設排煙設備,如果也沒有符合第28條的其他條件,就能免設排煙

110年7月6日內授消字第1100824408號解釋令提案5有提到,非供公眾使用且總樓地板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免檢討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有效通風面積設置排煙設備

這個解釋令跟上面的意思是一樣的,第2款是用有效通風面積來檢討是否需要設排煙設備,規模較小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不用依照第2款的條件來檢討是否要設排煙設備,如果也沒有符合第28條的其他條件,就能免設排煙

特殊條件免設

數個樓層間設置直通樓梯或自動樓梯

90年7月29日消署預字第9009012號解釋令有提到,數個樓層間設置直通樓梯或自動樓梯(電扶梯)貫穿樓板之挑高空間場所,將上下樓層間設計為同一防煙區劃,並於該區劃之最上層設置排煙設備(排煙口),使區劃內下面樓層產生之煙,經由挑高之直通樓梯或電扶梯從最上層排煙口排出之設計,並符合設置標準有關規定時,原則應屬可行

免設排煙設備

天花板有裸露的樑

96年6月10日內授消字第0960824121號解釋令提案6提到,應設排煙設備場所之樑為裸露式者,交錯之樑形成之各防煙區劃皆應設置排煙口。但其樓地板面積每500平方公尺防煙區劃內,防煙壁及排煙口之設置,符合設置標準第188條第3款規定, 並符合下列規範者,不在此限

  • A+X ≧ 50
  • (A+X)-B ≧30

A :大樑深度(cm)。 B :中樑深度(cm)。 X :大樑下加設之垂壁高度(cm),其值得為 0

A+X:防煙壁下垂高度(cm)

有裸露式的樑

總結

免設排煙設備的條件非常多,但也不是每個場所都能符合免設條件,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必須設置排煙設備的。不過在消防設計上大多會先以改變窗的設置為主,以自然排煙的方式取代機械排煙,降低裝設排煙機、排煙風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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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免設排煙設備 的條件有哪些?你不知道的隱藏條件大公開| 排煙設備系列#3〉中有 55 則留言

  1. 那若是建築物在第十層樓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
    且其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的話,
    依照第28條第一項第2款,應該就不用設排煙設備了吧??

    但如果依照190第一項第2款第2目免設,卻還要耐燃一級裝修,
    這樣是不是哪裡怪怪的??或是我有誤解條文意思的地方嗎?

    1. 樓地板面積如果在100平方公尺以下,的確沒有符合第28條第一項第2款的應設條件,不過也要看有沒有符合其他款的應設條件

      如果有符合第28條第一項其他款的條件,就算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也要設。但可以再看看有沒有符合第190條第一項第2款第2目的免設條件

      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已經符合了,再來就是看天花板、室內牆面、底材是否有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如果有的話就可以免設

    2. 通常躲不掉第28條第一目跟第三目,尤其是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很難躲掉,因為它是指整層的樓地板面積,所以當你符合28調應設,才能逐步檢討免設。

      1. 沒錯,所以要一個一個仔細檢討才行,很多場所的狀況確實很難避掉

        1. 想請問您,所以意思是當今天一個場所是符合28條其中一個要件,變成應設條件後,要檢討免設條件
          是不是要分別來看他們居室﹑非居室是否符合190條的規定,若都有,那是不是可以變成免設

          1. 是的,符合第28條的應設條件後,要檢討免設就要看第190條

            如果是非居室就看有沒有符合第一款的免設條件,有符合就可以免設

            如果是居室就看有沒有符合第二款的免設條件,有符合就可以免設

  2. 請問是否有解釋令規定甲類場所若超過500平方公尺僅能設置機械排煙不能檢討有效通風? 謝謝

    1. 我沒有找到有這樣規定的解釋令。照理說應該也不會規定場所只能用機械排煙,而不能用自然排煙

      因為決定使用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的關鍵是排煙口合計面積有沒有達到防煙區劃面積的2%以上,且能不能以自然方式直接排到戶外。如果這兩個條件都符合就可以使用自然排煙,如果有其中一個條件不符合,就必須使用機械排煙(更詳細的說明可以參考我排煙設備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如果某個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的甲類場所有達到自然排煙的條件,卻限制他一定要用機械排煙,這應該是不太合理的

  3. 您好,請益有關190條的,10層以下居室

    (一)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這兩目,關於第一目是指居室超過100平方公尺時在每100平方公尺用防火時效一小時隔即免設;第二目是指局室未超過100平方公尺以下則用耐燃一級材料隔間即免設, 這兩目您說擇1,但我有點搞混了,不知道我這樣的認知是否正確,畢竟防火時效一小時和耐燃一級價格上差很大。

    1. 法規寫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所以就是這兩種裝修方式選一種,符合其中一種就可以免設排煙

      第一個除了牆壁、防火門窗要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以外,天花板和室內牆面要用耐燃一級。而第二個則是天花板和室內牆面,包含「底材」都要用耐燃一級

  4. 請問若工廠隔出多間未達100平方公尺之居室,但未隔至頂,原則上是否不影響排煙變更設計呢?謝謝您~

    1. 可能需要你提供更多一點場所的資訊,如果你不介意的話可以email給我,我們可以再討論看看

  5. 您好,請問有關190條的,10層以下居室
    (一)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目前居室:<100m2,淨高510cm
    想詢問: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之規定,
    在面向室外的牆壁,安裝落地窗無開門,需使用一小時防火落地窗嗎?
    謝謝您!

    1. 87年12月11日台內消字第8778748號解釋令提案2有提到「開口需設置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係以室內部分為主,面向室外部分,不在此限」

      所以您說的面向室外的牆壁,使用的落地窗應該是可以不需要使用防火門窗。室內的開口才需要使用防火門窗

  6. 您好,看完本篇原本艱深的排煙法規,清楚明瞭許多,另外請教190條第二款居室免設排煙者,第一目有規範到防火門窗,那第二目是講天花板和底材耐燃一級,那我的門是否可用耐燃一級就行?

  7. 黃小姐

    您好,文章整理得很清楚,謝謝您的整理與分享。
    想向您請教,從法條中我沒看到:甲類場所地下層,居室在100m2以下,是否需增設排煙設備?弊公司工務人員來稽核,針對甲類場所地下室小於100 m2,且以隔間到頂的辦公室,要求全部都需裝排煙,否則就必須遷出居室,只能當庫房或其他非常態駐人的場所,請問這是否過度解釋呢?謝謝您~

    1. 首先要說明的是,當一個場所有達到排煙設備的應設條件時,就是整個場所都要設置排煙設備。之後再來一個一個檢討每個居室、非居室有沒有達到免設條件,有達到的就可以不用設,沒有達到的就得設

      在地下層的檢討方面,消防署88年10月15日台內消字第8876061號解釋令提案9只有提到「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的免設條件。而辦公室屬於居室,所以您提到的地下層、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的辦公室就沒有免設條件。工務人員應該就是認為那個辦公室不能免設,所以才跟您說要設排煙設備,但這並不是「增設」,而是因為您的公司有達到排煙設備的「應設」條件所以才要設

      之所以工務人員會告訴您「只能當庫房或其他非常態駐人的場所」,是因為這樣就會變成是「非居室」,就能依照上面那個解釋令來免設排煙設備

      我沒有實際看現場的狀況,所以只能以法條、解釋令有明文規定的部分來判斷,到底要不要設、能不能免設都還是要以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才能確定。所以如果您對於他們的認定方式有疑問,比較建議您直接向機關承辦人詢問,請相關人員都到現場會勘,這樣才能比較準確判斷

    1. 這種屬於比較特殊的場所、特殊的設備需要消防機關認可才行,您可以直接先詢問當地的消防機關,能不能免設還是要以機關說的比較準

    2. 你這個問題我也想知道,我們目前還是檢討需要設置。 但用垂壁的部分下去處理。可是覺得沒有意義,且原本竣工圖就是沒有檢討了…

      1. 能不能免設排煙設備、要怎麼劃分排煙區劃,可能還是要實際找主管機關來認定才比較準,每個場所的環境條件都不太一樣,要現場會勘才能認定

  8. 您好
    請問工廠中,很像風扇那種把氣體往外排,那種屬於自然排煙還是機械排煙呢
    謝謝

      1. 那種應該屬於自然排煙,機械排煙指的是會有排煙機、排煙口等設備的方式

  9. 室內停車空間雖然屬於非居室,但若是在地上層且滿足無開口樓層(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是否就應檢討排煙設備?

    1. 我覺得應該要!

      消防署105年2月1日消署預字第1050001737號解釋令是說「甲類場所附屬室內停車空間無上開設置標準第28條第1款、第2款之適用」,所以如果還是有符合第28條第3款的條件,還是要檢討排煙設備才行。

  10. 請問上述提到的86年1月16日台內消字第8676007號解釋令提案9,若一樣以圖一來看,假設居室C有對外窗且符合開口規定可否於居室C之對外窗戶設置自然排煙口,而非使用機械排煙來使用此條解釋令?

    1. 這部分解釋令沒有提到,所以可能要跟當地的主管機關討論看看,畢竟可不可行的認定還是要以他們說了算

  11. W 您好
    想詢問,工廠已達設置標準第28條第三目條件,其員工宿舍「建照為:工廠(附屬員工宿舍)」每個居室隔間以耐燃一級做區隔,每居室開窗位置皆為面向戶外

    為什麼在宿舍的大門口還要再做一道防火門?
    (大門出去是作業區)
    且仍須計算防火門內之各居室面積須檢討小於100平方公尺。

    *桃園市案件且已審核過消防~
    只是埋在心底一直想理解,感謝W撥冗回覆。

    Ps. 可以順便發mail回覆我嗎?
    因為我天天都會收信📪,不想錯過您的想法。

    1. 這個問題我也不是很清楚,可能要直接詢問當初的審勘查人員才會比較準

  12. W你好
    1.想請教如果在地下一樓開設酒吧,面積約為90平方公尺,是否有免設排煙和避難器具的條件,感謝!
    2.在地下層,開設甲類場所,如果是居室,則不論面積為何,皆須設排煙?

    1. 地下層唯一可以免設排煙的方式就是按照第190條第三款的規定:
      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不過規定裡有提到「甲類場所除外」,所以酒吧是沒辦法用這個規定來免設排煙設備的。因此你提到的這個場所,如果他有符合設置標準第28條的應設條件,那就一定得設、沒辦法免設。

      而避難器具的免設條件,可以依據設置標準第159條第四款規定,符合相關的條件(防火構造、2座以上安全梯、設自動撒水設備、內部裝修符合規定等)就可以免設。

      如果是地下層要設甲類場所,那就看有沒有辦法「不達到」設置標準第28條的應設條件。如果沒有符合任何一個應設條件,當然就不用設置排煙設備。

      不過每個場所的狀況都不太一樣,而且各縣市可能都還會有一些更嚴格的規定。所以有沒有符合應設、免設條件最好還是要跟當地的主管機關確認會比較好。

  13. W 您好
    想詢問如果工廠1F>1000,2F<1000米平方是用1小時防火+60A防火門做100米平方以下隔間牆就能免排煙嗎?還是說可以用不燃材也不用防火門~

    1. 工廠屬於居室,所以符合設置標準第190條第二款的規定就可以免設排煙。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以下,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工廠的底材應該不可能用耐燃一級的材料去做,所以只能按照(一)的規定,使用1小時防火時效的牆壁、60A的防火門窗來做區劃,而且天花板和牆面也要用耐燃一級材料來裝修,這樣才能免設排煙設備。

  14. W大您好

    想請教各類場所設置標準中第188條之四”排煙設備之排煙口、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中風管連接處之法蘭墊片也屬於與煙接觸部分,故須使用不燃材質嗎?
    謝謝

    1. 您好,我沒有實際從事消防設備設計這方面的工作,所以這部份我不太清楚。法規寫得沒那麼詳細、各縣市的規範可能也不太一樣,可能還是要實際跟當地的消防機關確認會比較準。

  15. 樓高5米以上 有排煙閘門 閘門需要做在垂壁高度內嗎 還是可以解釋成垂壁免設?.

    1. 設置標準第188條有提到,排煙口要設在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如果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而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80公分時,排煙口要設在該防煙壁的下垂高度內

      1. 樓高5米,排煙口做在1/2高以上就可以了。不用一定要做在垂壁內。通常也會有耐燃一級裝修或不裝修,那也不用垂壁了。主要是排煙是避免人員被煙傷害,樓高5米,一半就是2.5米,對大部份人來說都不會吸到煙。

        1. 是的,不好意思我疏忽樓高5米的問題…

          依據消防署內授消字第0930091048號解釋令提案5,建築物天花板高度在5公尺以上,排煙口符合下列任一個條件時,都可以視為符合設置標準第188條第3款「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80公分範圍內」的規定:
          1.排煙口設於天花板高度1/2以上。
          2.排煙口設於防煙壁下緣高度以上。
          3.排煙口為有效排煙之構造。

          所以您說的在1/2高度以上的位置是正確的,謝謝補充。

  16. 您好:
    若工廠樓地板面積大於1000m2,但其中變電室或電器室等非居室隔間面積大於100m2,這樣是否不論有無防火時效1小時都要設置排煙嗎?

    1. 您好,您給的這些條件太少了,沒辦法判斷是否要設排煙。工廠的用途是什麼?居室和非居室的面積是多少?有效通風面積是多少?要再提供更完整的條件才有辦法判斷。不過我會建議你直接找轄區的消防分隊去看會比較準,因為各縣市的認定方式都會有點不太一樣

  17. 請益
    汽車修護廠屬原則上屬"第 28 條第一款: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以外的範圍,其附屬辦公室等居室空間,是否可也可以免設排煙設備?

    還是說即使非第 28 條第一款範圍內,仍須遵守第 28 條其他款項的規定?

    1. 只要符合第28條任何一款的應設條件就要設置,相反地如果沒有符合任何一款條件就不用設置。所以不管事汽車修護廠或辦公室,都是看有沒有符合第28條的應設條件,如果有符合、應設,那就再看有沒有辦法符合第190條或其他解釋令提到的免設條件,如果有辦法達到免設條件那就可以不用設

  18. 內政部 96 年 4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 0960823375
    號函提案 8 決議明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
    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
    居室之範圍。」。該空間單位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惟其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試問:不燃材料建造的隔間,可再貼裝修面材嗎?

    1. 法規和解釋令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按照這個解釋令的原意,應該是不能貼其他裝修面材的,除非具有不燃或防火的性質。否則裝修面材如果是易燃的,那就沒有達到阻隔火勢擴散的效果了

  19. 陳明志

    濃煙為火場中人員致死之主因,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某棟全棟供第12條第1款場所使用之建築物,請說明在第10層以下之各樓層房間符合何種裝修方式,與防火、防煙區劃之情況下,得免設排煙設備。
    試問:題目「房間」是指居室嗎?

    1. 是的,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條: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20. 黃景詮

    您好:
    請問一間辦公室超過500平方公尺且屬無開口樓層,已經有設置機械排煙
    ,所有小辦公室小於100平方公尺且都有開2%的電動排煙窗,假如有間會
    議室超過100平方公尺可以開2%的電動排煙窗嗎?還是超過100平方公尺只
    能做機械排煙不能開2%的電動排煙窗?

    1. 如果要按照消防署86年1月16日台內消字第8676007號解釋令來檢討,主要應該是要看所有的居室+走道的面積有沒有小於500平方公尺,有的話才能按照你說的方式設計,而不是只是看單一個居室的面積大小。不過建議還是要找當地的主管機關來現場會勘才會比較準

  21. 黃景詮

    不好意思,想再請教您另一個問題
    請問有規定無塵室高架地板下方需設置火警探測器嗎?
    高架地板有高度上的限制說一定要設置探測器嗎?
    還是有相關的法規或文獻可以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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