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

公共危險物品法規太多背不完?看完這篇文章就能知道考試重點都在哪裡

最後更新日期: 2022-11-28

公共危險物品 一直是讓考生們頭痛的夢魘,光是一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就會讓很多人選擇放棄,所以今天我們一樣從考古題來分析考試趨勢

如果你是第一次讀這個法規、不知道該從何下手,不妨先讀、先記比較常出題的法條,如果你這禮拜即將要參加考試,可以再檢視一下自己對這些熱門法條是不是已經背熟了

本篇文章我分析了各種考試103-109年的選擇、申論考古題,統計管理辦法每個條號出題的次數,如果一個題目的4個選項出自於4個不同的法條,這4個法條都會被納入計算

延伸閱讀:
為什麼寫考古題非常重要?消防特考考古題隱藏了哪些考試秘密?
危物場所有哪些?如何區分顯著、一般、其他滅火困難? | 危物設備系列#1

三等

管理辦法的法條有可能出在「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消防警察情境實務」這兩科,所以我全部一起統計

公共危險物品

由統計結果可以發現,第6條的儲存場所定義、第13條的安全距離是出題次數前兩名的,而第7、8、21、70、72、73-1條的出題次數也算多

一般四等、四等

最近幾年一般四等、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的申論題都有考管理辦法的題目,所以一定要好好讀這個法規才行

公共危險物品

一般四等、四等考的管理辦法法條比較集中,比較常考的有

  • 第3條: 公共危險物品 範圍及分類
  • 第13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安全距離
  • 第15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構造
  • 第73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容器保管室

另外像第14、70、73-1條的出題次數也很高,也要特別注意

消防設備士

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考管理辦法的法條算比較多,而且申論題也出過幾次,建議要多花一點時間來準備

公共危險物品

最常被出題的是第3條的公共危險物品範圍及分類,其他像第6、8、13、47、73條的出題次數也很高,都要特別注意

消防設備師

設備師「消防法規」考管理辦法的法條也很多,而且申論題出的次數又比設備士多,如果要參加設備師考試,得花更多時間準備管理辦法才行

公共危險物品

設備師考的管理辦法法條也算集中,比較常考的有

  • 第3條:公共危險物品範圍及分類
  • 第7條: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定義
  • 第8條:高閃火點物品定義、擋牆規範、保留空地寬度
  • 第13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安全距離
  • 第38條: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防液堤
  • 第73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容器保管室

另外像第3、70、72條的出題次數也很高,都要特別注意

警大消佐班

警大消佐班的「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選擇題(含單選、複選)也會從管理辦法出題,除了可以看看哪些法條是警大教授認為的重點以外,建議平常練習考古題時也可以拿消佐班的題目來寫,尤其多選題更可以幫助我們加強記憶

警大消佐班

最常考的是第13條的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安全距離,第15、16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設備也很常被出題

警大二技

警大二技的「消防法規」選擇題(含單選、多選)也會從管理辦法出題,跟消佐班的考題一樣,建議平常練習寫申論題時也把二技的考題拿來練習

警大二技

最常考的仍然是第13條的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安全距離,第33條的室內儲槽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也很愛考,另外像第17、38條也很常被出題,這幾個法條都要多注意

超級重要條文

綜合以上各種考試的統計結果,我們可以知道有幾個法條是超級重要條文,不論你參加任何考試都有很大的機率被出題,所以絕對是必背!

公共危險物品

安全距離

只要提到「安全距離」就要馬上聯想到管理辦法第13條,這個條文可說是管理辦法中最重要、最熱門的考題,因為數字本身本來就很好考,再加上可以結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的場所用途分類一起考

如果你沒有背熟數字或場所用途分類,考場上就會想很久甚至很容易答錯,所以建議一定要優先把這條背起來,尤其要記得當設有擋牆的時候,安全距離可以減半,考題常常會說設有擋牆,所以你就要多繞一個彎、要記得減半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你一定要知道「六類物品」指的是哪六類?分別有哪些化學物質?各級的管制量又是多少?這些都寫在附表一的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表格中,也因為有非常多數字可以考,所以一定要搞清楚

另外也一定要把表格中有提到的名詞定義都記熟,例如易燃液體可燃液體等。比較難的考題則是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2種以上時,要用各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去計算,這個表格得花多一點時間背起來才行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

構造的規定最常考的包含不得設於地下層、使用不燃材料防火構造防火時效集液設施圍阻措施

其他場所也有構造的規定,但其實內容大同小異,建議可以整理出一個通則,把共通的項目列出來背熟,考題大概都不離這些共通項目。當然像是防火時效、圍阻措施高度這種數字絕對要分清楚、背熟,題目常常會有一個選項把這些數字改成錯的,如果沒有背熟就很容易會選錯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容器保管室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最常出的題目是下列4個數字:

  • 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但總儲氣量以1000公斤為限
  •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80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40公斤

容器保管室的其他規範也有考過幾次,不過這些規範相對比較少而且好記,最重要的還是要把數字記熟

名詞定義

管理辦法第5-8條是各種名詞定義,包含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高閃火點物品、擋牆、保留空地等

尤其下面幾個定義是考試非常愛考的重點,一定要背熟:

  • 儲槽場所指的是容量超過600公升
  • 第一二種販賣場所管制量
  •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
  • 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100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 擋牆構造(鋼筋、鋼骨混凝土牆、鋼骨補強空心磚牆、土堤)、厚度
  • 保留空地面臨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3公尺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必須注意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另外也要分清楚串接使用量在80-120公斤、120-300公斤、300-600公斤、600-1000公斤時分別有哪些安全設施和管理規範

串接使用量愈多就會有愈嚴格的限制,尤其要分清楚多少量就要設氣體漏氣警報器與用火設備保持2公尺距離、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設有2.5公尺以上之柵欄或圍牆等

防液堤

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要設防液堤,防液堤的各種數字當然也是常考的重點,尤其下面幾個一定要記熟:

  • 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110%以上
  • 防液堤之高度應在50公分以上
  • 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8萬平方公尺
  • 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
  • 防液堤內部設置儲槽,不得超過10座

總結

以上幫你整理了管理辦法的考試重點,當然除了這些重點以外,其他法條還是要盡量背,如果背法條對你來說真的很困難,我建議優先把管理辦法中所有的數字背熟,數字是最容易被改掉、最容易搞混的,至於其他敘述性的內容,平常多看幾遍、多寫考古題應該就會有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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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危險物品法規太多背不完?看完這篇文章就能知道考試重點都在哪裡〉中有 13 則留言

    1. 這個條文主要是規定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的面積和位置

      規範面積是要避免太多的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存放在一個狹小的空間,要留有足夠的存放空間確保安全。如果儲存場所內的容器只給一間販賣場所使用,面積至少要10平方公尺;如果給2間以上使用,每一個販賣場所能使用的儲存面積至少要6平方公尺

      考題常常會問如果一個儲存場所提供給10家販賣場所使用,儲存場所的儲存面積至少要多少?

      按照第72條的規定,每個販賣場所要6平方公尺,10個就要60平方公尺。但還有一個細節,第70條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的「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20%以上」。假設整個儲存場所的面積是X,通路面積就是0.2X,販賣場所面積就是0.8X。而0.8X要等於60平方公尺,算出來X就等於75平方公尺

      儲存場所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距離的部份,主要是跟土地分區使用和安全有關。不過距離的規定有放寬很多次,可以到消防署法規查詢系統查看這條的「立法理由」,91/10/01第五點有詳細說明
      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5037&NO=72

      1. 太詳細了!非常感謝
        不過為甚麼供單一販賣場所的儲存面積要比兩間以上的來得大啊?

        1. 照理說供應的場所愈多面積應該愈大沒錯,這樣才能確保安全,但實際上要找到那麼大的地方作為儲存場所真的很難,所以我認為這應該是法規和現實面妥協的一個結果

          不夠更重要的是,確保儲存場所安全不是只有靠面積而已,或許面積減少了,但還要把更多安全管理的規範加進來才對

  1. 張佑全

    請問
    1.建築物防火構造有關被覆材料說明,選項(A)材料在高溫下熱傳導率愈小,熱容量愈小為佳是錯的,為什麼;(D)材料可以容許因火熱作用而產生局部的燃燒現象是對的,為什麼? (102建築師-建築構造與施工 #10)
    2.選項(A)特別安全梯須先經過排煙室後再進入梯間內,是否還可以將管道間設置在安全梯間內,並設有60A防火門開向特別安全梯方向是錯的,為什麼?;選項(C)的安全梯設置管道間為什麼對? (105建築師-建築構造與施工 #64)

    1. 熱傳導率愈小代表物質受熱時熱量不容易散去、溫度容易蓄積,這樣很容易就會燒起來。所以在火災學裡有提到,可燃物的熱傳導度須在 0.001kcal/cm‧s‧℃ 以下,熱傳導度愈小愈可燃。

      熱容的定義是「物質的溫度每上升/下降 1℃ 所吸收/放出的熱量」,熱容愈小代表上升 1℃ 需要的熱量愈小,也就是這個物質的溫度很容易上升、易燃。

      題目說的「因火熱作用而產生局部的燃燒現象」應該是指燃燒的範圍不會擴大。例如防焰物品拿去燒時,燃燒的範圍會局限在一定的範圍內,最後自行熄滅,不會整個全部燒掉

    2.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特別安全梯的構造部分有規定「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所以A選項應該是開口開錯邊。

      行動不便者應該是坡道、昇降平台、昇降設備,所以B選項應該不會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安全梯。

      D選項的部分,貫穿安全梯結構的設備箱體應該也必須有一小時的防火時效,但題目沒有標明或註記材質所以無法判定。

      以上提供一些看法,但畢竟我不是建築方面的專業,細節可能還是要請教專業的建築師才行

  2. 想請問危物30條室外儲存場所儲存物質二類規定是閃火點21度以上之易燃性固體
    是指21—40度的易燃性固體還是40度以上易燃固體也包含在內呢

    1. 第3條的附件有提到易燃性固體的定義是「閃火點未達40°C的固體」,超過40°C就不是「易燃性固體」的範疇

      所以第30條所說的「閃火點在21°C以上的易燃性固體」應該就是指21~40°C的易燃性固體才對

  3. Nick shi

    請問危物21條第二款第二目之解釋,為何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等危險物品之空地寬度得縮減50cm。(上述物品不是較為危險嗎,為何得以縮減為最小空地寬度)

    1. 這一目提到的氯酸鹽類、硫磺、硝酸酯類都是「火藥」的原料,這些物質因為太危險了,一旦發生事故可能會直接爆炸,消防員也沒辦法利用保留空地來搶救,所以就不需要保留太大的空地

      照理來說愈危險的東西保留空地應該更寬沒錯,但這些物質是「太過危險」、保留空地也沒用,所以法規才反而是縮減

  4. 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在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的室內儲存場所規定特別被拉出來,可以問一下他們是甚麼原因特別被拉出來?有甚麼共通點嗎?

    室外儲存場所的塊狀硫磺,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請問塊狀硫磺儲存在室外是因為會受潮變危險嗎?為何要特別規定?

    1. 從化學物質的反應性來看,第1、5、5、6類的危險物品比第2、4類還要危險,因為化學活性比較大、遇到其他可燃物更容易反應,而且燒起來也會更嚴重,所以存放在室內時要有更多的管理規範。

      硫磺是不溶於水的。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第30條有規定「室外儲存場所儲存之六類物品,以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硫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或動植物油類為限」。室外儲存場所只能存放硫磺和閃火點比較高的物質,所以在室外的部分才會特別提到硫磺。

      不過如果要繼續深究為什麼法規是這樣規定?這個問題就無解了。因為我們的危物法規大多都是參考日本的規定,日本怎麼規定我們就會直接沿用,所以很多規定其實都很難探究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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