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場指揮

一次看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的最新修法重點(含實務現況分析)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3-12

鑒於110年彰化喬友百貨火災造成1位消防員殉職和多位民眾傷亡,消防署在111年8月11日修正了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搶救作業要點)。這次修法參考了NFPA 1500的規範,也將106年發布的提升火場救災安全執行計畫消防機關火場指揮運作系統指引的內容納入

由於修法很多都跟「指揮」方面的運作機制有關,有些人因為沒有實際在火場指揮的經驗,所以在讀法規時會不太瞭解整個指揮體系和組織架構。因此這篇文章我會以實務的角度來介紹修法的重點,讓你更瞭解火災現場的實際狀況

延伸閱讀:沒有實務經驗的人如何寫救災類考題?快看災害搶救5大重點

指揮官名稱說明

首先說明一下「指揮官」的名稱。 搶救作業要點將指揮官分為5種:火場總指揮官、火場副總指揮官、救火指揮官、警戒指揮官、偵查指揮官

但實務上,負責整場火警指揮、調度的指揮官我們會稱為現場指揮官,他其實是火場總指揮官(火場副總指揮官)+救火指揮官的角色。也就是說,當我們要找這場火警的最高指揮官時,就是「現場指揮官」,比較少說火場總指揮官或救火指揮官

火災初期,轄區分隊或最近的分隊到達現場時,會由那個分隊的帶隊官(分隊長、小隊長或資深同仁)擔任現場指揮官(又稱初期指揮官)。後續中隊長、大隊長到達時,現場指揮官會改由中隊長、大隊長擔任,這個過程就叫指揮權轉移

至於像是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這種簡任層級的人員到達火警現場時,指揮權會不會轉移給他們就要看各縣市的作法。大部分縣市都還是會以「大隊長」為現場指揮官,畢竟火警地點是在他的轄區。下面我就統一用「現場指揮官」泛指火警現場的最高指揮官

分區指揮

管理學裡有一個名詞「管理幅度」(Span of control),指的是一位管理者能有效管理部屬的人數是3-7人,一旦超出7個人可能就會無法有效地管理。分區指揮的概念就是基於這個理論,其實很多縣市都已經有在執行,只是這次修法才正式寫成明文的規範。

一名現場指揮官不可能自己管理所有的單位、所有的人,所以一般我們會像下面這張圖一樣把火場做分面、分區(內部分區名稱各縣市不同)

火場指揮

大部分的大型火警都會做分面,而第一面通常會是「火場正面」,現場指揮官大多會負責第一面的指揮,另外三面就會指派其他人來負責。人數夠多的話可以一位分面指揮官負責一面,人數不夠的話就會會讓一位分面指揮官負責兩面

各縣市分派分面指揮官的方式都不太一樣,不過為了讓你更瞭解實際運作的狀況,下面我分別舉例轄區分隊長、中隊長、大隊長擔任現場指揮官時指派分面指揮官的可能方法:

火場指揮
火場指揮
火場指揮

分區指揮簡單來說就是將一個大型火場拆成好幾個面(區),分面(區)指揮官就是負責那個面(區)的所有事情,主要包含下面幾項任務:

  1. 決定該面(區)的搶救戰術
  2. 掌握各小組的搶救進度、位置
  3. 進行該面各小組的個人責任回報(PAR回報)

火場指揮官分級

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火警分級制度,判斷條件、區分級數都不相同。而台灣之前就已經有一些縣市會根據下面幾個條件將火災區分等級,且會隨著火勢發展逐步升級或降級:

  1. 建築物用途:如住宅、工廠、醫院或其他高風險場所
  2. 初期火煙狀況:如冒白煙或冒黑煙、有明火冒出或無火
  3. 是否有人員受困、人命傷亡的數量
  4. 是否有延燒之虞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警等級區分及火警勤務派遣參照表可以看出,桃園市、臺北市都將火警分為五級,最輕微的是第一級、最嚴重的是第五級。而消防署這次的修法則是將火警分為四級,下面我就以消防署的分級方式來介紹

當一場火警的等級愈高,代表可能有較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指揮權就會逐漸往更高層級的人員轉移(如下圖)

火場指揮官分級
資料來源: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每個等級由誰擔任現場指揮官、幕僚多少人有可能出在選擇題。第一、二級,第三、四級要有4人以上的幕僚群,這兩個也要分清楚

幕僚群

搶救作業要點在108年修正時就把幕僚群的任務種類從7個精簡為4個:安全幕僚、情報幕僚、水源幕僚、傳令幕僚。比較要注意的是每個幕僚各自的任務有哪些,選擇題非常好出題!我幫你整理成下面這張表格,讓你方便記憶

火場指揮

考量第一、二級火警由分隊長、中隊長擔任現場指揮官時,可能沒有足夠多的人力擔任幕僚,所以法規只規定要有1人以上的安全幕僚

而第三、四級火警由大隊長以上擔任現場指揮官時,通常都還會有大隊的人員可以擔任幕僚,如果人數超過4人就要成立4人以上的幕僚群。如果人數低於4人則視實際需要指派任務,通常會以1個人兼任2種任務幕僚的方式來運作

除了上面4種幕僚以外,搶救作業要點還有提到當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應指派安全官。安全官和安全幕僚的任務是不同的,下面我再針對這兩個幕僚的性質、任務做更詳細的說明:

安全幕僚

搶救作業要點有提到,安全幕僚的任務是「執行火場救災人員安全管制機制,包括記錄人員姓名或代號、進入時間、氣瓶氣量、任務及位置等資訊,並定期要求分區指揮官或各搶救小組帶隊官執行個人責任回報

事實上目前已經很多縣市都會要求「分隊端」就要有人負責做火場安全管制,而這個角色大多稱為安全管制員。有些縣市會要求每個分隊都要有一個安全管制員,有些縣市則是要求現場有一個「專門」執行安全管制的人就好

搶救作業要點使用的名詞是「安全幕僚」,主要就是考量許多縣市分隊端的人數比較少,沒辦法做到一個分隊一個安全管制員,所以只要求現場至少要有一人以上來執行安全管制的任務。至於各縣市要自行增加人數當然也是沒問題的

不過這樣也會遇到跟指揮官一樣的問題,現場不太可能由一個安全幕僚掌握全部救災人員的位置、氣量、任務等。一級、二級火警時,來支援的分隊、人數較少,或許還有辦法管得了,但如果是三級、四級火警,現場的救災人員非常多,一個安全幕僚不可能有辦法管理,所以實際上要怎麼管制還是要看各縣市怎麼規劃更細部的機制

安全官

安全官的概念來自於NFPA 1251,全名是事故安全官(Incident Safety Officer, ISO)。搶救作業要點有提到他主要是負責「執行監視現場危害狀況(如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化學品等),並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救火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原本舊的法規規定「安全幕僚」要同時做火場安全管制,又要監視現場危害狀況,但後來發現安全幕僚光是做火場安全管制就沒空了,根本沒辦法再監控現場的危害,更別說是給現場指揮官相關的建議。所以這次修法特別將「安全官」的角色獨立拉出來,就是希望有一個「專門」的人來做危害的監控

消防署新版的救災安全手冊中,第二章 事故安全官作業原則有詳細介紹安全官的5個主要任務(M.E.D.I.C):

  1. 監控災害現場(Monitor)
  2. 評估可能危害(Evaluate)
  3. 發展預防措施(Develop)
  4. 介入災害現場(Interventions)
  5. 進行風險溝通(Communicate)
安全官

上面幫你整理了「安全幕僚」和「安全官」的差異。要注意的是,在法規上這兩個是不同的角色,但目前在實務上有些縣市還是會讓一個人同時兼任這兩種角色。有些縣市則會由大隊指派一個專人擔任「安全官」,而「安全幕僚」的安全管制工作則交由各分隊指派一名「安全管制員」自行負責。只能說目前各縣市的作法都沒有統一、差異還很大

抵達火場處置

這次的修法除了將車輛部署、水源運用、水線佈署、人命搜救、周界防護、滅火攻擊、破壞作業、通風排煙作業等部分做一些文字修正以外,還新增了幾個各縣市正在積極推動的制度:個人責任回報(PAR)、緊急求救訊號(Mayday)、緊急救援小組(RIT)

個人責任回報

個人責任回報(Personnel Accountability Report, PAR)又稱「PAR回報」、「PAR點名」。許多縣市其實已經推動這個機制很多年了,只是這次的修法才正式寫成條文規範

以往在火場中,現場指揮官指派完任務後各單位就會自行帶開作業,等到作業完畢或需要替換的時候才會回報,作業過程中如果有一個人不見或受困,可能都要到很後面才會發現,這樣就會錯過黃金救援時間

為了避免類似的狀況發生,各小組的帶隊官應該要定時清點人數、確保每個人都是安全的,然後再把資訊回傳給現場指揮官或安全幕僚。如果發現有人不見了或在火場中受困,就可以盡速確認待救者是誰、原本的位置在哪裡,好讓緊急救援小組能快速進行救援

實施個人責任回報時,可由安全幕僚下達「請各單位進行PAR回報」,各分隊帶隊官就會清點自己的救災小組的人數、位置,確認人數到齊且安全後就會回報給分區指揮官,再由各分區指揮官將負責區域的狀況回報給安全幕僚彙整

個人責任回報PAR

緊急求救訊號

以往消防員在受困、空間迷失或遇到任何突發狀況時,常常會因為面子問題、怕被檢討、想要自己再撐一下等原因,很少會向外求救、請求支援。更何況以前的求救訊號也沒有統一,有些縣市用「Mayday」、有些縣市用「999

前幾年各縣市開始陸續辦理火場自救訓練(火場生存訓練、Survival),那時候就開始將緊急求救訊號統一為Mayday了。而這次的修法就直接將這個代號寫進法規條文裡,而且明定以無線電回報時要喊3次以上

當消防員遇到下面幾種狀況時就應該要喊Mayday(求救時機):

  • 與同伴分散或在火場內空間迷失
  • 發生墜落事故後受傷或無法脫困
  • 遭重物壓傷或無法脫困
  • 遭電線或其他雜物纏繞而無法脫困
  • 空氣呼吸器(SCBA)故障
  • 在火場中遭遇其他問題,且無法在30秒內解決

喊「Mayday」三次後,接著告知你遇到的詳細狀況。有些縣市是教LUNAR、有些則是教人事時地物

  • L(Location):位置(地)
  • U(Unit):單位 (人)
  • N(Name):姓名 (人)
  • A(Assignment、Air):受指派任務(事)、氣瓶殘壓(時)
  • R(Resources):所需資源(物)

各縣市教喊Mayday時回報內容會有點不同,我這邊簡單舉個例:「Mayday、Mayday、Mayday,OO分隊XXX於第三面第一個房間執行人命搜救任務時空間迷失,目前氣量剩100bar,請求備用氣瓶及RIT小組支援

待救者喊完Mayday後,現場指揮官或安全幕僚會要求各單位做PAR回報,確認是否還有其他人受困。這時待救者在待救期間可以做消防員自救程序(GRAB LIVES)。自救程序的項目和操作方法可以參考下面這部影片:

緊急救援小組

在國外的文獻中,專門負責救援受困消防員的團隊,有些資料使用的名稱是RIT(Rapid Intervention Team),中文翻譯為「緊急救援小組」或「快速救援小組」。有些資料的名稱則是RIC(Rapid Intervention Crew)。搶救作業要點有提到,一、二級火警至少要安排2人擔任RIT,三、四級火警則是至少4人

消防署新版的救災安全手冊第三章 NFPA 1500 涉災害搶救部分之救災安全內容另外有提到初期緊急救援小組(Initial Rapid Intervention Team, IRIT)。不過消防署並沒有更詳細地說明IRIT和RIT有什麼差別,NFPA 1710則有比較明確的定義(NFPA 1710使用的是IRIC和RIC):

  • Initial Rapid Intervention Crew (IRIC):Two members of the initial attack crew who are assigned for rapid deployment to rescue lost or trapped members. (在初期的作戰編組中,被賦予「快速部署以救援迷失或受困人員」任務的2人)
  • Rapid Intervention Crew (RIC): A dedicated crew of fire fighters who are assigned for rapid deployment to rescue lost or trapped members. (一個被賦予「快速部署以救援迷失或受困人員」任務的消防員專隊)

IRIT的人數比較明確就是2個人,而RIT的人數則沒有明定,但大部分的文獻資料都是要求最低4人,最好能有6人(多2人為備援手)。從這裡我們可以發現,搶救作業要點要求一、二級火警要有2個人擔任RIT,這個就是NFPA的IRIC。而三、四級火警要有4個人擔任RIT,就是NFPA的RIC

擔任RIT的4名成員都有各自的任務和需要攜帶的裝備,我幫你簡單整理如下:

RIT

下面這個影片有示範RIT接觸到受困消防員時的一些救援動作,你可以再看看實際運作的狀況:

IRIT或RIT其實都是在火場中必要的一個任務編組。就像每一場火警都會有滅火組、搜索組一樣,照理說每一場火警也都要有IRIT或RIT才對,只是以往我們都認為有消防人員受困時才需要成立IRIT或RIT,但這其實是不對的,因為等到真的有人受困才成立的話,可能就會錯過黃金救援時間

目前實務上仍然很難做到每場火警都成立IRIT或RIT,因為平時要執行火災搶救任務時人就不太夠了,況且實際出動IRIT或RIT去救援消防員的機會也比較少。所以很多現場指揮官還是不會特別留2人或4人下來專門做IRIT或RIT,還是有很大的機會會指派他們去執行其他任務。因此RIT的機制要完善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各級火警指揮架構圖

結合上面提到的分區指揮官、幕僚群、緊急救援小組等部分,完整的火場指揮組織架構圖如下:

火場指揮架構圖
火場指揮架構圖

火警現場的所有人應該都要有指揮鏈(Chain of Command)的概念,指令由上而下傳遞、回報則由下而上傳遞。任何層級的人都不能跨層級指揮,例如分區指揮官應該將指令交代給各帶隊官,再由帶隊官交代給他帶領的救災人員,分區指揮官不應該直接叫某個救災人員執行某個任務

回報的部分也一樣,救災人員應該將自己的救災進度、遇到的狀況回報給所屬的帶隊官,帶隊官再將資訊回報給所屬的分區指揮官,分區指揮官再把資訊回報給現場指揮官。如此一來才能做到比較好的資訊整合,各層級的人員也才都能掌握狀況,不會跳過某個層級的人

雖然指揮鏈的概念很好理解,也被很多人視為理所當然,但實務上還是有不少跨層級指揮、回報的狀況。要非常確實做到逐層指揮、逐級回報還是有一定的難度,未來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總結

這次修法的內容很多,包含刪除不合時宜的規定、新增目前正在推動的制度、讓法規更符合實務運作需求等。搶救作業要點在很多機制上都只有概略提到,很多細部的運作方式還是要靠各縣市自己討論、決定,而且要透過訓練不斷練習才有辦法成功推動

新修正的法規一直是考試的熱門考題,更何況搶救作業要點除了考在消防法規外,消防戰術、消防情境實務也都有可能出題,所以你一定要非常熟讀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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