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5-07-13
消防排煙設備絕對是最重要的消防安全設備,設備師士考試、消防特考都非常愛考,雖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排煙設備的規定只有4條(第28、188、189、190條),但執法疑義卻有超過100個!也因為細節很多、很雜,所以不少人會對排煙設備感到害怕而放棄。所以這篇文章我會先從排煙設備最基本的內容說起,讓你瞭解如何依據設置標準第188條一步一步來檢討設置排煙設備
不過要注意的是,實務上場所的樣態太多了,一個場所的用途、高度、開口面積等因素都會影響到排煙設備的設置,所以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場所有沒有符合應設、免設的條件,建議直接向各縣市消防局詢問會比較清楚
延伸閱讀:
特別安全梯、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如何設置排煙設備?| 排煙設備系列#2
免設排煙設備的條件有哪些?你不知道的隱藏條件大公開| 排煙設備系列#3
排煙方式選擇
設置標準第188條第七款規定「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之2%以上,且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排煙口無法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時,應設排煙機」。這款規定將排煙方式分為2種,分別是自然排煙和機械排煙
如果所有排煙口的合計面積達到防煙區劃面積的2%以上,且能像下面的影片一樣,以自然方式直接排到戶外,就可以使用自然排煙的方式,而不用另外裝設排煙機
但如果不能以自然方式直接排到戶外,就必須使用機械排煙的方式,必須裝設像下面這樣的排煙閘門、排煙風管、排煙機等構件

假設有一個場所被劃分為像下面這樣的9個居室,由於居室E位在正中間,沒有任何開口可以將煙直接排至戶外,所以就必須使用機械排煙,將煙透過排煙風管排至戶外。而其他居室可以將煙直接排至戶外,所以就可以使用自然排煙,但要確保排煙口的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的2%以上

另外,消防署85年10月18日台內消字第8584154號解釋令提案19有提到: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第一項第七款設置排煙機時,其排煙口之面積應依實際需求設計,並無「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面積之2%」之限制。
也就是說,使用機械排煙時排煙口的面積是沒有限制的。所以如果某個場所因為其使用需求而沒辦法開太大的開口(沒辦法達到防煙區劃面積的2%),就可以選擇使用機械排煙,排煙口的面積就可以比較小(但排煙性能還是要符合規定)
所以我們可以簡單整理,判斷要選擇自然排煙還是機械排煙的條件如下:
- 無法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機械排煙
- 排煙口之開口面積無法在防煙區劃面積之2%以上:機械排煙
- 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之2%以上,且能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自然排煙
防煙區劃
防煙區劃也稱為「防煙壁區劃」,是以防煙壁(或稱防煙垂壁)將室內天花板區劃分隔成數個區域,以降低濃煙水平擴散的速度

防煙壁的材料、下垂高度在設置標準第188條第二項有規定:「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50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80公分以上」
劃分通則
符合設置標準第28條應設排煙設備的場所,必須依第188條第1、2款規定設置防煙區劃,設置的方式如下:
- 每層樓地板面積每500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
- 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300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
也就是地上各樓層的防煙區劃面積最大為500平方公尺,地下通道的防煙區劃面積最大則為300平方公尺

防煙壁的種類有很多種,上面的照片是固定式防煙壁,下面的影片則是半自動掀背式防煙壁
一般場所在規劃防煙區劃時,大部分都是每500平方公尺做一個區劃,因此上面提到自然排煙的排煙口面積要在防煙區劃面積的2%以上,就是指排煙口面積要在10平方公尺以上 (500×2%)
排煙區劃最小面積
依據87年7月23日消署預字第8705816號解釋令,排煙區劃並無最小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但解釋令還有提到,排煙機容量及風管大小是以最大防煙區劃面積為基準而設,同一排煙系統防煙區劃面積不宜將過大與過小者併設,避免過小區劃排煙時,會產生靜壓過大、排煙口開關障礙、洩漏量增加及排煙機震動等不良情形
放寬規定
設置標準第188條第一款有直接列出「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在5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這些場所只要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就可以不用每500平方公尺設防煙壁做區劃。耐燃材料的定義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8~30項中有明文規定,只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才可以不用做防煙區劃

比較特別的是,法規並沒有明文列出「類似建築物」有哪些,但消防署在96年4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解釋令提案11中有提到:
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使用強度高之場所,既已准予其挑高者得免設防煙壁區劃,使用強度較低之其他場所應得適用。是上開但書所稱類似場所得含括其他具備該但書後段所定條件之場所。
意思就是不論任何場所,只要天花板高度在5公尺以上,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都可以不用每500平方公尺設防煙壁做區劃
前面一個解釋令公布後的2個月,96年6月20日內授消字第0960824121號解釋令提案5又提到: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第1項第1款但書明文天花板高度在5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之場所,得不受防煙區劃面積限 制。符合上開高度要件,未予室內裝修之挑高場所,亦得適用該但書規定,不受防煙區劃面積之限制。
這個解釋令又更擴大放寬,任何場所只要天花板高度在5公尺以上,且沒有做任何室內裝修,也可以不用每500平方公尺設防煙壁做區劃
如果某個場所符合上面提到的防煙區劃的放寬條件,不用每500平方公尺做區劃,那就會是整個場所為一個防煙區劃。假設場所的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則自然排煙的排煙口面積就要在20平方公尺以上 (1000×2%)
排煙口設置位置
一個場所中並不是所有的開口都可以被認定為排煙口,必須設置在一定的區域內才能被視為「有效開口」
設置原則
第188條第三款有提到「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80公分範圍內。但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80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
一般場所防煙壁的下垂高度至少要50公分,排煙口必須設置在下垂高度內才會被視為有效。如果防煙壁的下垂高度在80公分以上,則排煙口必須設置在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才會被視為有效

假設某個場所防煙壁的下垂高度是60公分,則天花板下方60公分範圍內的部分才會被視為有效開口,60公分以下的部分就不能計入排煙口面積

挑高或斜屋頂場所
如果是挑高或斜屋頂的場所,天花板很高、排煙口又要設在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那排煙口是不是就要裝在很高的位置?
消防署在93年5月21日內授消字第0930091048號解釋令提案5有提到:
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5公尺以上,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下列規定,得視為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第三款「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80公分範圍內」之規定:
一、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1/2以上。
二、排煙口設於防煙壁下緣高度以上。
三、排煙口為有效排煙之構造。
也就是說,當天花板的高度在5公尺以上時,排煙口只要符合上面提到的三個條件,就能被視為有效開口,不用一定要在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所以排煙口就可以不用設在靠近天花板的位置

天花板高度不同場所
如果某個場所的天花板有不同的高度,那「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的天花板要以哪個高度為基準?這個問題就比較複雜
97年3月19日內授消字第0970821322號解釋令提案4提到:
同一防煙區劃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其排煙口有效範圍,視實際個案空間配置條件,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
一、天花板高度僅分為高低兩層,排煙口緊鄰較高天花板,則:
(一)較高天花板之橫寬在80公分以上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較高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H1)
(二)較高天花板之橫寬未達80公分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較低天花板下方 80公分範圍內。(H2)

二、核算平均天花板高度,視為前開規定天花板之高度
(一)平均天花板高度未達5公尺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平均天花板高度下方 80 公分以上之範圍。
(二)平均天花板高度在5公尺以上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平均天花板高度1/2以上之範圍。
平均天花板高度(H),指防煙區劃部分樓地板面積(S)除防煙區劃部分容積(V)之商

排煙口面積
前面有提到,自然排煙的排煙口面積要在防煙區劃面積的2%以上,而在計算排煙口面積時,除了排煙口設置的位置會影響有效開口的認定外,窗戶的型式也會影響「有效開口面積」
消防署92年9月1日內授消字第0920093655號解釋令提案1有提到:
以窗戶作為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者,應依下列方式檢討其有效開口面積
一、回轉窗、內倒窗、外倒窗或百葉窗(如圖),應依下列公式核算其有效開口面積:
(一)90°≧α≧45°時,So=S。
(二)45°>α≧0° 時,So=α/45°×S。
二、對開窗或上下窗,其開口部面積即為有效開口面積。
α:回轉角度。 S :開口面積 。So:有效開口面積

排煙機性能
必須使用機械排煙的場所就會安裝排煙機,排煙機的性能必須依照設置標準第188條第八款規定
- 排煙機應隨任一排煙口之開啟而動作
- 排煙機之排煙量在每分鐘120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一防煙區劃時,在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1立方公尺以上
- 在2區以上之防煙區劃時,在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2立方公尺以上
- 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總排煙量應在每分鐘600立方公尺以上
排煙機排煙量的計算方式可以參考下面幾個例子

法規雖然寫的是「排煙機排煙量」,但消防署86年10月23日消署預字第8606838號解釋令有提到:
設置標準第188條第8款所定排煙量,字面雖示以排煙機排煙量,其意係指各排煙口排煙量。故其檢測方式:
一、防煙區劃為一區時,該區內各排煙口排煙量之合計,不得小於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1立方公尺,且不得小於每分鐘120立方公尺。
二、防煙區劃為二區以上時,應開啟最大防煙區劃及其前後防煙區劃之排煙口,合計其排煙量,不得小於該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2立方公尺以上。
所以實務上我們在確認排煙機的排煙量時,我們就會依照這個解釋令,決定要開啟的排煙口、合計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當各排煙口的排煙量加起來有達到設置標準第188條第八款的要求時,就是符合規定
手動、自動開關裝置
設置標準第188條第六款規定,排煙口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以該等裝置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平時保持關閉狀態,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啟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
也就是說,當場所發生火災、探測器動作時,就會自動將排煙口開啟。而如果是在火災初期、探測器還沒動作,也可以由人員直接按下手動開關裝置來開啟排煙口
手動開關裝置
設置標準第188條第六款規定,手動開關裝置用手操作部分應設於距離樓地板面80公分以上150公分以下之牆面,裝置於天花板時,應設操作垂鍊或垂桿在距離樓地板180公分之位置,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大部分場所的手動開關裝置都是安裝在牆壁上,就要像下面這張圖一樣距離地板80~150公分

手動開關裝置的定義是什麼?可以用哪些方式來開關呢?消防署86年1月16日台內消字第8676007號解釋令提案10提到:
排煙口之手動開關裝置,並不局限於以整個過程均須以機械性動作完成,而是要以人為用手動方式去啟動,故手動開關裝置如設於牆面時,其開關裝置得採錘鍊或垂桿或電氣式按鈕。
也就是說,只要是讓人可以手動去按壓的裝置,就是所謂的手動開關裝置,目前比較常見到的大多是像下面這樣的電氣式按鈕

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
用於連動開啟排煙口的探測器要用哪一種?如果已經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探測器,還需要再多設一個用於連動開啟排煙口的探測器嗎?消防署86年3月11日台內消字第8676045號解釋令提案8有提到:
一、連動開啟室內排煙機排煙口之偵煙式探測器,為期有效偵測並迅速啟動該排煙口及排煙機,應以該防煙區劃面積及探測器有效測範圍來核算設置數量。
二、因排煙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系統、功能不同,故該區劃內原設置之差動式探測器不得免設。
三、排煙設備應具獨立之手動、自動感知、啟動及控制等組件,以爭取時效,迅速排煙,不宜將偵煙式探測器接至火警受信總機,再由火警受信總機將信號傳至排煙受信總機。
第一點有提到,連動開啟排煙口使用的是「偵煙式探測器」,要設置的數量則是用「防煙區劃面積」除以「探測器有效範圍」
假設某個場所天花板高度未滿4公尺,防煙區劃面積是500平方公尺,使用一種偵煙式探測器。依設置標準第122條規定,探測器的有效探測範圍是150平方公尺,因此就須要設置4個探測器 (500/150=3.3 取4個)
第二點有提到,如果防煙區劃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探測器要使用差動式,則這個差動式探測器就不能免設,因為差動式探測器是「感熱式」探測器,探測原理跟偵煙式探測器不同
基於這個原因,我們可以得知,如果防煙區劃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探測器要使用其他感熱式探射器(如定溫式、補償式),則這些探測器應該也是不能免設的
第三點有提到,排煙設備的連動自動開關應該是要有一套獨立的系統,不宜將偵煙式探測器偵測到的火災信號先傳回火警受信總機,再由火警受信總機將信號傳至排煙受信總機來開啟排煙口,這樣可能就會耗費比較多的時間
總結
消防排煙設備的細節規定很多,而場所的型態又很複雜,導致很多人在適用法規時都會不瞭解到底有沒有符合應設、免設、放寬條件,再加上各縣市消防局可能又有訂定一些細節規定,難免會產生標準不一致的狀況,因此如果對於排煙設備的法規有疑義,還是直接向各縣市消防局確認才會比較準!
台灣的許多消防法規其實都是參考日本的規定,因為我們的建築型態、文化背景相似。下面這段影片有介紹日本的消防排煙設備規定,你會發現跟我們的幾乎一模一樣,影片中有一些圖文介紹,有興趣的話也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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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1.想請問一下排煙口平時開跟關的差別是什麼呢?
2.函釋提到若有兩個以上防煙區劃,排煙量以最大區劃計算,為何安檢的時候需要把前後區劃的排煙口一起打開呢?這個前後是如何認定的?
謝謝您的解答哦😊
1.排煙口平時保持關閉的真正原因其實我不知道,我猜測的原因有下面3個:
(1)自然排煙的排煙口通常是窗戶,窗戶平時保持關閉可以避免室內被風吹雨淋,也能確保人員安全
(2)機械排煙會使用排煙口,但排煙口並沒有規定顏色,所以平時保持關閉的排煙口可以漆成跟周圍的顏色一樣,讓整體看起來比較美觀
(3)如果排煙口常開,濃煙在整個排煙系統流動時,可能會從常開的排煙口又流到其他居室,這樣反而會讓濃煙擴散,而沒有達到排煙的效果
2.我的文章中有寫到,依據86年10月23日消署預字第8606838號解釋令
第188條第八款的「排煙量」,字面雖然是寫「排煙機排煙量」,但其實指的是「各排煙口排煙量」,所以必須用下面兩種方式檢測:
(1)防煙區劃為1區時,該區內各排煙口排煙量之合計,不得小於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1立方公尺,且不得小於每分鐘120立方公尺
(2)防煙區劃為2區以上時,應開啟最大防煙區劃及其前後防煙區劃之排煙口,合計其排煙量,不得小於該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2立方公尺以上
大部分的場所可能都有2區以上的防煙區劃,所以在檢測時就會依照第2個檢測方式,開啟最大防煙區劃和前後防煙區劃的排煙口,計算合計的排煙量
好的了解,謝謝您!
請問那如果在最大防煙區劃和前後防煙區劃的排煙口 之外的區劃的排煙口,是否就沒有排煙量的限制呢?
是否當我最大排煙區劃及其前後區劃之排煙量合計已達標準時,剩下的其他區劃排風量甚小甚至為0也沒關係嗎?
法規確實沒有規定檢測時其他排煙口的排煙量要多少
(2)防煙區劃為2區以上時,應開啟最大防煙區劃及其前後防煙區劃之排煙口,合計其排煙量,不得小於該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2立方公尺以上
最大區劃加前一個區劃或者最大區劃加 后一個區劃也就是取兩個相鄰的區劃,其中有一個是最大區劃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就是最大的防煙區劃+這個最大防煙區劃的前後兩個防煙區劃,總共三個防煙區劃的排煙口
您好:
我想請問除了室內排煙口需在天花板或其下方80公分之內之範圍之規定外,如排煙口直接對戶外亦在80公分之內,但距離約30公分處有樑經過是否亦符合法規?
排煙口周圍是否有規定淨空間距離呢?謝謝。
就我所知,排煙口周圍應該是沒有淨空間距離的規定
不過如果像您說的有30公分的樑經過,那麼主要會影響的應該是開口的「有效面積」,有樑經過的部分會讓有效面積變少,如果沒有達到防煙區劃面積2%以上,就不符合法規的要求
如果室內採開放式天花, 並無一般封閉型的天花, 平均天花板高度要如何計算?
消防署只有在97年3月19日內授消字第0970821322號解釋令的提案4有提到平均天花板高度的算法
如果是解釋令舉例以外的樣態,可能得找場所所在的消防機關詢問他們實質上會怎麼認定,每個單位的認定方法會不太一樣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如果兩個空間為不同的防火區劃,共用一台排煙風機,且兩空間皆有設置排煙口,是否可以合併檢討為同一排煙區劃? 謝謝。
檢討排煙設備的邏輯應該是先確定防煙區劃的數量和大小,然後再設置相對應排煙能力的排煙機,而不是先設置排煙機再來看是否能合併檢討為同一區劃。我覺得你提的問題有點導果為因的,應該不會這樣檢討
有關共用的問題,消防署也只有提到特別安全梯共用排煙室的狀況,並沒有在一般的場所中提到可以共用排煙機,所以我想應該是不能檢討為同一排煙區劃
你好,想詢問一下影片中有提到排煙設備包含排煙控制盤,排煙控制盤可自動與手動啟動排煙設備,那控制盤與一般常見到的排煙手動啟動裝置(按鈕式那種),是擇一有就好嗎?
法規只有規定要有手動開關裝置,沒有說一定要設在控制盤上或另外設一個按鈕式的裝置,所以只要有設就可以了
請問設置規則第188條
六、排煙口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以該等裝置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平時保持關閉狀態,內容所述之遠端操作開關裝置為何?是否是可以手動開關及探測器接受火災訊號,再經由CCTV或人工確認是否為真實火災,再以遠隔操作開關開啟排煙口及排煙機,這與受信總機排煙連動鍵有何不同?這又與近期消防主管機關要求消防設備應維持正常功能,避免隔離、靜音、關閉移報功能,是否牴觸?謝謝
這裡講的遠隔操作開關裝置,應該是指場所內的任何人發現火災後,馬上可以直接操作開啟排煙設備的裝置,不用等到探測器接受到火災訊號,目的是希望讓發現火災的人可以盡早啟動排煙設備、讓煙即早排出。除了在特定的位置設置一個開關以外,還有其他方式可以達到這個效果,例如在場所中設置一個監控室,監控室平常有人員駐守,當駐守人員從CCTV看到有火災發生時能馬上按下開關開啟排煙設備,這樣的方式也算是遠隔操作裝置
主管機關要求消防設備應維持正常功能,這主要是在講場所有施工的狀況下。2020年錢櫃KTV大火,主要就是因為場所在施工時,為了避免發生誤報而將消防設備關閉,導致真正發生火災時消防設備完全失去偵知、預警的功能。因此才會要求就算場所正在施工,消防設備也要維持正常功能,或者必須要有能達到原本消防設備同等功效的替代方案
您好:
我想請教有關室內排煙的相關規定!
樓高9m以上的物流中心,各樓層平面約近6000坪,是否已不受區劃500m^及排煙口30m距離的限制呢?麻煩您解惑了,謝謝。
從解釋令來看,任何場所只要高度在5公尺以上,就算沒有做任何室內裝修,也都可以不用每500平方公尺劃設防煙區劃
第188條
十、排煙口直接面向戶外且常時開啟者,得不受第六款及前款之限制。
這部份說的排風口有包含排風機嗎?
常時開啟的對外排風機是否適用此款?
麻煩解惑,感謝
這部分應該是指自然排煙的排煙口,因為常開且面相戶外,火災時濃煙可以直接經由排煙口排到戶外,所以就不用設置開關專制和連接緊急電源
您好~
請問一下有無手動排煙窗高度超過多少需設置電動裝置的規定?
謝謝~
沒有看到這類的規定,解釋令只有提到「排煙口之手動開關裝置,並不局限於以整個過程均須以機械性動作完成,而是要以人為用手動方式去啟動,故手動開關裝置如設於牆面時,其開關裝置得採錘鍊或垂桿或電氣式按鈕」
請問目前有廠房開窗問題請教
廠房3層樓1樓5米2.3樓4米
建築師說以下原話:
因為2、3樓只有做4m高
排煙有效為版下80cm才能計算,這樣會剩10cm有效開口(梁深70cm)
故建議做天花板 開口面積才能往下計算
2、3樓天花板施工後高度約400-梁深70-天花= 約330cm
但有部分有遮煙垂壁50cm =280cm
看廠方空間需求能不能滿足
重點是天花板一定要做??
我會建議您直接向當地消防機關詢問,由消防機關來認定才是最準的
您好:
請教有關室內排煙的相關規定!
本建物為 廢棄物處理場所
1F以上有A、B、C三區排煙設備,但此三區實際是相通,1F至3F樓高共約18M。
A區1629m²,B區1392m²,C區2269m²。
依解釋令來看,已達任何場所只要高度在5公尺以上,就算沒有做任何室內裝修,也都可以不用每500平方公尺劃設防煙區劃。
想請問,此三區任一區排煙動作,三區需要同時啟動嗎?
建議向當地消防機關直接詢問會比較準,地方主管機關才有最終的認定權
請問自然排煙窗的設備有經過消防署認證的產品嗎?
自然排煙窗不需要經過消防署認證,法規只有規定「排煙設備之排煙口、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只有「防火排煙風管」才需要經過消防署審核認可
請問一下北市消檢時排煙閘門多口同開(6-7口)總風量符合規定 但是末端區劃較大不能符合當區 但法規並無規定多口同開時當區風量須滿足當區面積 是否有解釋令還是有其他的解釋方式?
就我所知,消防署沒有這方面相關的解釋令,或許有可能是北市另外訂定的細節規範
內容…有關防煙區劃內:「…..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80公分以上。」
版主可能誤植為60公分…?
已修正,謝謝提醒
感謝您圖文並茂的解說,請問排煙風機規格(耐溫)有國家標準可依循嗎?
消防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應該是要依據「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15832章軸流式風機(消防排煙設備)就有提到耐溫檢驗